- 合伙企业名称
首先,合规官必须向注册处处长申请保留合伙企业拟用名称以便注册处处长确认该名称的可用性。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名称应以“ Perkongsian Liabiliti Terhad "或其缩写 " PLT "结尾。
若名称含有某些词语可能会延长审批时间,例如accounting (會計), law(法律), consultancy(顧問)等,可能表明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成立是为了从事某些专业活动或特许经营业务。如涉及专业/特许行业, 在递交申请时应同时附上相关監管机构的批准函。
合伙企业名称的保留申请在获得批准后,将会被保留30天。
- 业务性质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得用于慈善目的、非法目的或有损马来西亚公共和平、福利或良好秩序或道德的目的。
如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涉及任何专业行业,即特许会计师、辩护律师、律师以及秘书之特许行业,应事先获得《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2012》第一附表第三栏中指定的理事机构的批准函。
- 注册地址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必须在马来西亚备有一个注册地址,用于接收政府及法律文书,备存其各项法定记录册。启源可以为客户提供一个位于马来西亚当地的注册地址用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登记。
- 合伙人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由至少2名自然人或法人团体组成,如从事专业/特许行业的合伙人仅限于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应具有相关专业资格。《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2012》对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也没有要求合伙人常居于马来西亚。
合伙人应购买专业赔偿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处处长与理事机构协商后批准的金额。
- 合伙协议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受限于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以马来语或英语编写,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名称;
(2)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业务性质;
(3) 各合伙人的出资额; 及
(4) 合伙人同意成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合规官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从其合伙人或根据《公司法2016》有资格担任秘书的人中任命至少1名符合以下条件的合规官(Compliance Officer):
(1) 年满18周岁;
(2) 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
(3) 通常居住于马来西亚;
(4) 非破产者; 及
(5) 根据《公司法2016》,有资格担任董事或秘书的人士。
合规官在向注册处处长申请注册时,应亲身前往临近的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身份验证后,方可代表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提交注册申请。
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未事先指定其合规官,所有合伙人均可被视为合规官并有权代表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合规官的主要职责如下:
(1) 向注册处申请登记及变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信息;
(2) 保存和更新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登记册和法定记录;及
(3) 根据《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2012》的规定展示公司名称。
如合规官违反上述职责而导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受到行政处罚,该合规官个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处罚责任,除非能自证免责。
第一步,名称查重。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名称可以申请预留。如申请预留的公司名称被注册处批准,将会被予以保留30天,或再申请延期至180天。
接着合规官可向注册处递交注册申请并缴纳登记费用,获得批准后注册处处长会发出注册通知,通知中将载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名称、注册成立日期及注册号码。该注册通知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登记成立的合法有效证明。如需注册证书,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向注册处提出申请并需额外支付费用。
一般情形下,假设您的马来西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无需申请牌照或许可,整个注册程序可以在14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最后,根据经营需要在马来西亚指定银行开设一个帐户。根据一些银行的要求,所有申请于马来西亚银行开设帐户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必须安排所有授权签字人以及最少一名合伙人亲自到马来西亚办理开户手续。
根据《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2012》,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遵守的主要规定有:
- 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在注册信息发生任何更改起的14天内通知注册处处长。
- 保存登记册和法定记录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在其注册地址保存以下记录:
(1) 注册通知;
(2) 合伙人和合规官登记册;
(3) 最近的年度申报;
(4) 根据《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2012》提交的任何声明;
(5) 根据《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2012》签发的任何证书(如有);
(6) 有限责任合伙协议及其任何修正案;
(7) 有关财产抵押/质押的任何文件; 及
(8) 任何注册处处长要求保存的其他文件。
- 会计记录的保存
为真实和公平地了解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保存足以解释其交易和财务状况的会计和其他资料,保存地点应位于注册办事处或合伙人认为合适且已通知注册处处长的其他地方。 前述会计记录资料应保留不少于七年。
根据法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账目无需审计,但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年度申报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向注册处处长提交一份由任何两名合伙人签署的声明,说明该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否有能力支付到期应偿还的债务及其他事项。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第一次年度申报,应在其注册之日起的18个月内提交。
- 税务申报
与有限公司相似,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4%。如出资额为250万令吉或以下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首60万令吉的应税所得可享税务优惠,以17%的优惠税率计算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在任何时侯取得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分派的利润或权利均为免税,无论是在该合伙企业宣告派息时或之前、或是记入账目时、或是在实际支付时,该合伙人均无需纳税。但合伙人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取得的任何报酬、津贴和实物等均应照章纳税。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最高所得税率为24%,而个人的最高所得税率可高达28%,启源建议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应提前做好税务筹划,以降低综合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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