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語
| 一、 |
就收到的捐款或捐献而言,是否须开立电子发票? 捐款或捐献的接收方须开立电子发票,可为个别电子发票或汇总电子发票,并受以下规定所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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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就以现金形式或实物形式收到的捐款或捐献而言,其电子发票处理方式为何? 就须为所收到的捐款或捐献开立电子发票的实体及人士而言,适用的税务处理方式取决于该捐献是否属于现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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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自开电子发票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捐款人,或适用于未获该法令批准税务豁免的人士? 自开电子发票的规定取决于交易的性质,而非有关各方的税务豁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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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我们是管理宗教场所的宗教机构或组织,同时也从事其他活动,例如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我们是否须实施电子发票? 开立电子发票的义务取决于所涉及的活动类型。与宗教场所有关而收取的捐款及捐献,无须开立电子发票。 机构或组织所进行的商业活动,例如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则受不同的处理方式规范,须强制开立电子发票。 |
| 五、 |
就税务识别号码(“TIN”)注册及电子发票用途而言,应使用什么作为商业注册号码? 适用的商业注册号码取决于该机构或组织的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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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就根据该法令获批准的IOFs而言,在实施电子发票后,现金捐款是否仍须提供预印正式收据,或电子发票是否可完全取代该收据? 是否仍须提供预印正式收据,取决于捐款人是否要求开立电子发票。 获批准的IOF须应捐款人的要求,向其开立个别电子发票。就该项捐款而言,开立电子发票将取代预印正式收据。若获批准的IOFs所开立的电子发票符合电子发票的规定,则无须事先获得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的批准。 若未被要求开立电子发票,则开立标准收据,IOF须于月末后七(7)天内,汇总所有未开立个别电子发票的捐款或捐献的收据编号,开立汇总电子发票。 |
| 七、 |
获批准的IOF可否使用其本身的电子收据或e-Receipt格式,以取代电子发票来记录所收到的捐款? 若获批准的IOF欲采用不属于电子发票指南及电子发票特定指南范围的电子收据格式,则须先另行获得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的批准,方可采用。 该项批准并不免除IOF开立汇总电子发票的义务,凡未开立个别电子发票的捐款,仍须于月末后七(7)个日历天内并入汇总电子发票。 此外,机构或组织亦可使用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免费提供的MyInvois Portal来开立电子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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