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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就收到的捐款或捐獻而言,是否須開立電子發票? 捐款或捐獻的接收方須開立電子發票,可為個別電子發票或匯總電子發票,並受以下規定所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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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就以現金形式或實物形式收到的捐款或捐獻而言,其電子發票處理方式為何? 就須為所收到的捐款或捐獻開立電子發票的實體及人士而言,適用的稅務處理方式取決於該捐獻是否屬於現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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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自開電子發票的規定是否適用於捐款人,或適用於未獲該法令批准稅務豁免的人士? 自開電子發票的規定取決於交易的性質,而非有關各方的稅務豁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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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我們是管理宗教場所的宗教機構或組織,同時也從事其他活動,例如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我們是否須實施電子發票? 開立電子發票的義務取決於所涉及的活動類型。與宗教場所有關而收取的捐款及捐獻,無須開立電子發票。 機構或組織所進行的商業活動,例如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則受不同的處理方式規範,須強制開立電子發票。 |
| 五、 |
就稅務識別號碼(「TIN」)註冊及電子發票用途而言,應使用什麼作為商業註冊號碼? 適用的商業註冊號碼取決於該機構或組織的設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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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就根據該法令獲批准的IOFs而言,在實施電子發票後,現金捐款是否仍須提供預印正式收據,或電子發票是否可完全取代該收據? 是否仍須提供預印正式收據,取決於捐款人是否要求開立電子發票。 獲批准的IOF須應捐款人的要求,向其開立個別電子發票。就該項捐款而言,開立電子發票將取代預印正式收據。若獲批准的IOFs所開立的電子發票符合電子發票的規定,則無須事先獲得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的批准。 若未被要求開立電子發票,則開立標準收據,IOF須於月末後七(7)天內,匯總所有未開立個別電子發票的捐款或捐獻的收據編號,開立匯總電子發票。 |
| 七、 |
獲批准的IOF可否使用其本身的電子收據或e-Receipt格式,以取代電子發票來記錄所收到的捐款? 若獲批准的IOF欲採用不屬於電子發票指南及電子發票特定指南範圍的電子收據格式,則須先另行獲得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的批准,方可採用。 該項批准並不免除IOF開立匯總電子發票的義務,凡未開立個別電子發票的捐款,仍須於月末後七(7)個日曆天內併入匯總電子發票。 此外,機構或組織亦可使用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免費提供的MyInvois Portal來開立電子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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