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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自願申報計劃適用於符合以下任一類別的納稅人:
- 在其各自的法定實施日期之後,未能開具或漏報任何特定期間強制性電子發票的納稅人;
- 已積極開具電子發票,但提交的文件中包含數據錯誤,或未能符合現行稅法及官方指南所規定的精確技術規範的納稅人;
- 自強制性電子發票實施之日起,完全未執行電子發票且未提交過任何電子發票的納稅人;
- 目前正在接受或已被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通知即將接受電子發票合規審查的納稅人。
在下列情況下,特別自願申報計劃將不予適用:
- 在電子發票特別自願申報計劃下提交的電子發票,不符合現行稅法及官方指南所規定的規範與要求。
- 自願申報涉及欺詐、蓄意違約或疏忽。
納稅人在電子發票特別自願申報計劃下進行的自願申報若要被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接受,必須秉持誠信原則,並完全遵守為該計劃制定的架構。納稅人有責任確保所有提交的自願申報均準確、完整,且符合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所設定的要求。
該舉措為納稅人提供了規範其電子發票合規性的機會。納稅人可以自願審查並針對電子發票開具要求做出修正,以享受罰款豁免,從而支持商業營運中的數碼化願景。
參與電子發票特別自願申報計劃的納稅人須根據提交方式使用特定的電子發票版本:
- SVDP 1.2:適用於在沒有數字簽名的情況下進行提交的納稅人;以及
- SVDP 1.3:適用於在使用數字簽名的情況下進行提交的納稅人。
這些指定的電子發票版本必須僅用於在電子發票特別自願申報計劃下進行自願申報,不得用於該計劃之外的任何電子發票提交。
若自願申報涉及先前未提交的匯總電子發票,則該匯總電子發票應根據交易發生的對應月份分別進行提交。納稅人不得以總括形式(涵蓋多個月份)一次性提交匯總電子發票。
為了說明未提交電子發票特別自願申報計劃的實際運作應用,現以 VinaticPA Sdn. Bhd. 為例。該公司在2022財政年度的年營業額為10,000,000馬幣。根據強制實施的第三階段,該公司被要求自2025年7月1日起實施電子發票。欲了解更多詳情,請訪問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https://www.hasil.gov.my/en/
由於負責電子發票工作的會計部門員工流失率高,VinaticPA Sdn. Bhd. 未能為其2026年1月至2026年6月期間的交易提交電子發票。
該期間內未提交交易的明細如下:
月份
交易數量
價值低於10,000馬幣的交易
價值超過10,000馬幣的交易
2026年1月
12
9
3
2026年2月
6
4
2
2026年3月
20
11
9
2026年4月
13
9
4
2026年5月
13
6
7
2026年6月
9
3
6
根據電子發票特別自願申報計劃指南,VinaticPA Sdn. Bhd. 必須根據以下標準規範其提交:
- 對於金額等於或超過10,000馬幣的交易,必須單獨開具單筆電子發票;
- 對於金額低於10,000馬幣的交易,在買家未要求單獨開具電子發票的情況下,允許該公司開具匯總電子發票。
VinaticPA Sdn. Bhd. 在特別自願申報計劃下所需的提交必須按月申報,具體如下:
月份
匯總電子發票
單筆電子發票
須開具的電子發票總數
2026年1月
1
3
4
2026年2月
1
2
3
2026年3月
1
9
10
2026年4月
1
4
5
2026年5月
1
7
8
2026年6月
1
6
7
為了符合電子發票特別自願申報計劃的罰款豁免資格,VinaticPA Sdn. Bhd. 在沒有數字簽名時必須使用「SVDP 1.2」版本進行提交,在有數字簽名時則必須使用「SVDP 1.3」版本進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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