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电子发票加速资本津贴
为协助纳税人实现系统现代化并符合强制实施电子发票(“e-Invoice”)的期限要求,《2026年所得税(加速资本津贴)(实施电子发票的信息与通信技术设备)规则》[P.U.(A) 162/2026] 及《2026年所得税(加速资本津贴)(实施电子发票的定制电脑软件开发成本)规则》[P.U.(A) 163/2026] 已正式颁布,以针对纳税人为实施电子发票而发生的相关支出提供加速资本津贴。
上述两项规则均适用于2024课税年度至2027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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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所得税(加速资本津贴)(实施电子发票的信息与通信技术设备)规则》[P.U.(A) 162/2026]
凡为业务用途实施电子发票而购置或安装任何信息与通信技术(“ICT”)设备所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均可申领加速资本津贴。加速资本津贴率为初始津贴20%及年度津贴40%。
下列ICT设备的购置可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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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禁系统(Access Contro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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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统(Bank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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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设备(Bar Code 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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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页机或连续纸分离机(Burster or Decoll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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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及连接器(Cable and Conn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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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辅助设计系统(Computer-aided D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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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辅助制造系统(Computer-aided Manufactu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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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辅助工程系统(Computer-aided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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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卡器(Card Rea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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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及其组件(Computer and Compon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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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处理器(Central Processing U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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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设备(Sto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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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器(Sc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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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Pr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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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器或读取器(Scanner or Rea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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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配件(Accesso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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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及网络设备(Communication and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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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系统或软件套装(Software System or Software Pack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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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所得税(加速资本津贴)(实施电子发票的定制电脑软件开发成本)规则》[P.U.(A) 163/2026]
任何就开发用于实施电子发票的定制电脑软件而产生的咨询费用、软件所有权权利付款以及相关附带费用,如用于业务用途,均可申领加速资本津贴。加速资本津贴率为初始津贴20%及年度津贴40%。
定制电脑软件的开发成本,应视为在该定制电脑软件可用于业务用途的课税年度之基期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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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申领该项津贴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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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2024年所得税(电子发票开具)规则》[P.U.(A) 265/2024]所规定的电子发票实施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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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34A条文下由总监(Director General,“DG”)发布的指南获得任何有关电子发票开具的灵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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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DG根据第134A条文所发布指南中规定的电子发票开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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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已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商业注册机构、地方政府或法定机构注册的营业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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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情况
若纳税人就实施电子发票所购置的信息与通信技术(ICT)设备或定制电脑软件开发成本已享有任何相关优惠,则该加速资本津贴不适用,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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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1986年投资促进法令》(Promotion of Investments Act 1986)下的任何投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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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33条文申报任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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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根据第34A条文申报任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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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根据第7A条文申报再投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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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根据第7B条文申报服务业投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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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根据第154条文下的任何规则申报加速资本津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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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根据该法令第127(3)(b)段或第127(3A)小段获豁免,而该豁免涉及与该纳税人就实施电子发票所产生的资本性支出或定制电脑软件开发成本全部或部分等值的法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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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了解更多详情,请浏览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官方网站:
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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