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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航空业电子发票的问答

马来西亚航空业电子发票的问答

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以下简称“IRBM”)于2026年8月26日更新了其关于马来西亚电子发票实施的特定行业常见问题。此次更新对问题3作出了小幅修订,其余先前发布的问题保持不变。

一、 就销售机票及/或提供私人包机服务而言,应如何开立电子发票?

航空公司须按以下方式为销售机票或私人包机服务开立电子发票:

  1. 本地航空公司须为所有机票及私人包机服务开立电子发票。
  2. 外国航空公司仅须就销售地点*为马来西亚的机票及私人包机服务开立电子发票。

*  销售地点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确定。

备注:机票或私人包机的销售不得开立汇总电子发票。

二、
就销售机票或私人包机开立电子发票而言,应提供何人的资料作为买方资料?

买方资料可依据供应商的意愿,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1. 若个人为本人旅行、或为作为乘客的另一名个人购买机票,则提供购买者的资料。
  2. 就团体购票而言,所有个别电子发票均采用购买者的资料。
  3. 就团体购票而言,预订中每位乘客各自的个别电子发票,采用该乘客本人的资料。

三、
目前,由于若干数据保护法规(例如欧洲联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等)的规定,航空公司并未向其买方或乘客收集个人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及税务识别号码(TIN)等。

随着电子发票的实施,买方须提供哪些资料?

IRBM认识到,由于特定数据保护法规的规定,航空业在取得买方个人资料方面面临困难。

为此,IRBM针对买方未要求开立电子发票的机票或私人包机,提供了开立电子发票的临时宽免。

就不需要电子发票的机票或私人包机买方,供应商应输入以下资料:

马来西亚买方:电子发票须载明马来西亚买方的实际买方资料

非马来西亚买方:

  1. 买方姓名:供应商应在电子发票中输入“一般公众”;
  2. 买方税务识别号码:无论买方是本地或外国买方,供应商均应在电子发票中输入“EI00000000020”;
  3. 买方商业注册号码(BRN)(无论买方是个人或企业):供应商应在电子发票中输入“NA”;及
  4. 买方的其他资料(即地址、联络号码、销售与服务税(SST)注册号码):若无法从非马来西亚买方处取得或合理取得该等资料,供应商应在电子发票中输入航空公司的资料。

四、
若乘客在办理登机手续柜台缴付超重行李费,其电子发票处理方式为何?

若买方要求开立电子发票,航空公司须开立电子发票。

若买方未要求开立电子发票,则开立标准收据,航空公司须于月末后七(7)天内开立汇总电子发票。

五、
若机票因航班更改或取消而导致价格变动,其电子发票处理方式为何?

航空公司负责向买方开立电子发票,价格变动时的电子发票处理方式如下:

  1. 若机票新价格高于原价格,航空公司须就差额开立电子发票或借记单电子发票(视情况而定)。
  2. 若机票新价格低于原价格,航空公司须就价格差额开立贷记单电子发票或退款单电子发票(视情况而定)。
  3. 若航班取消或更改而金额并无变动,则无须另行开立电子发票。航空公司可继续开立金额为零的电子发票。

六、
航空公司销售与航班相关的附加服务(无论是与机票一并购买或作为独立项目购买),其电子发票处理方式为何?

与航班相关的附加服务(例如选座服务、行李服务等)的电子发票处理方式如下:

  1. 若机票及与航班相关的附加服务在单一交易中一并销售,航空公司须依据其意愿,按以下方式开立电子发票:
    (1)开立一份电子发票,当中列明机票及与航班相关的附加服务;或
    (2)就机票及与航班相关的附加服务分别开立两份独立的电子发票。

  2. 若机票及与航班相关的附加服务分开销售,航空公司须开立:
    (1)就机票开立电子发票;及
    (2)若买方要求开立电子发票,则就与航班相关的附加服务开立电子发票。

若买方未要求开立电子发票,则开立标准收据,航空公司须于月末后七(7)天内开立汇总电子发票。

七、
航空公司销售非航班附加服务(无论是与机票一并购买或作为独立项目购买),其电子发票处理方式为何?

非航班附加服务(例如旅游保险、租车服务、酒店等)的电子发票处理方式,取决于航空公司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约关系,具体如下:

  1. 若航空公司在销售非航班附加服务中作为主事人,且机票及非航班附加服务在单一交易中一并销售,航空公司须:
    (1)开立一份电子发票,当中列明机票及非航班附加服务;或
    (2)就机票及非航班附加服务分别开立两份独立的电子发票。

  2. 若航空公司在销售非航班附加服务中作为主事人,且机票及非航班附加服务分开销售,航空公司须:
    (1)就机票开立电子发票;及
    (2)若买方要求开立电子发票,则就非航班附加服务开立电子发票。若买方未要求开立电子发票,则开立标准收据。

  3. 若非航班附加服务由航空公司代表服务提供商销售,则开立电子发票的责任由服务提供商承担。

    若买方要求开立电子发票,服务提供商须就非航班附加服务开立电子发票。若买方未要求开立电子发票,则开立标准收据。

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访问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官方网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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