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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就銷售機票及/或提供私人包機服務而言,應如何開立電子發票? 航空公司須按以下方式為銷售機票或私人包機服務開立電子發票:
* 銷售地點由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確定。 備註:機票或私人包機的銷售不得開立匯總電子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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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就銷售機票或私人包機開立電子發票而言,應提供何人的資料作為買方資料? 買方資料可依據供應商的意願,採用以下其中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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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目前,由於若干數據保護法規(例如歐洲聯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等)的規定,航空公司並未向其買方或乘客收集個人信息,例如身份證號碼及稅務識別號碼(TIN)等。 隨着電子發票的實施,買方須提供哪些資料? IRBM認識到,由於特定數據保護法規的規定,航空業在取得買方個人資料方面面臨困難。 為此,IRBM針對買方未要求開立電子發票的機票或私人包機,提供了開立電子發票的臨時寬免。 就不需要電子發票的機票或私人包機買方,供應商應輸入以下資料: 馬來西亞買方:電子發票須載明馬來西亞買方的實際買方資料 非馬來西亞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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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若乘客在辦理登機手續櫃枱繳付超重行李費,其電子發票處理方式為何? 若買方要求開立電子發票,航空公司須開立電子發票。 若買方未要求開立電子發票,則開立標準收據,航空公司須於月末後七(7)天內開立匯總電子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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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若機票因航班更改或取消而導致價格變動,其電子發票處理方式為何? 航空公司負責向買方開立電子發票,價格變動時的電子發票處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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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航空公司銷售與航班相關的附加服務(無論是與機票一併購買或作為獨立項目購買),其電子發票處理方式為何? 與航班相關的附加服務(例如選座服務、行李服務等)的電子發票處理方式如下:
若買方未要求開立電子發票,則開立標準收據,航空公司須於月末後七(7)天內開立匯總電子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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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航空公司銷售非航班附加服務(無論是與機票一併購買或作為獨立項目購買),其電子發票處理方式為何? 非航班附加服務(例如旅遊保險、租車服務、酒店等)的電子發票處理方式,取決於航空公司與服務提供商之間的合約關係,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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