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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航空業電子發票的問答

馬來西亞航空業電子發票的問答

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以下簡稱「IRBM」)於2026年8月26日更新了其關於馬來西亞電子發票實施的特定行業常見問題。此次更新對問題3作出了小幅修訂,其餘先前發佈的問題保持不變。

一、 就銷售機票及/或提供私人包機服務而言,應如何開立電子發票?

航空公司須按以下方式為銷售機票或私人包機服務開立電子發票:

  1. 本地航空公司須為所有機票及私人包機服務開立電子發票。
  2. 外國航空公司僅須就銷售地點*為馬來西亞的機票及私人包機服務開立電子發票。

*  銷售地點由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確定。

備註:機票或私人包機的銷售不得開立匯總電子發票。

二、
就銷售機票或私人包機開立電子發票而言,應提供何人的資料作為買方資料?

買方資料可依據供應商的意願,採用以下其中一種方式:

  1. 若個人為本人旅行、或為作為乘客的另一名個人購買機票,則提供購買者的資料。
  2. 就團體購票而言,所有個別電子發票均採用購買者的資料。
  3. 就團體購票而言,預訂中每位乘客各自的個別電子發票,採用該乘客本人的資料。

三、
目前,由於若干數據保護法規(例如歐洲聯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等)的規定,航空公司並未向其買方或乘客收集個人信息,例如身份證號碼及稅務識別號碼(TIN)等。

隨着電子發票的實施,買方須提供哪些資料?

IRBM認識到,由於特定數據保護法規的規定,航空業在取得買方個人資料方面面臨困難。

為此,IRBM針對買方未要求開立電子發票的機票或私人包機,提供了開立電子發票的臨時寬免。

就不需要電子發票的機票或私人包機買方,供應商應輸入以下資料:

馬來西亞買方:電子發票須載明馬來西亞買方的實際買方資料

非馬來西亞買方:

  1. 買方姓名:供應商應在電子發票中輸入「一般公眾」;
  2. 買方稅務識別號碼:無論買方是本地或外國買方,供應商均應在電子發票中輸入「EI00000000020」;
  3. 買方商業註冊號碼(BRN)(無論買方是個人或企業):供應商應在電子發票中輸入「NA」;及
  4. 買方的其他資料(即地址、聯絡號碼、銷售與服務稅(SST)註冊號碼):若無法從非馬來西亞買方處取得或合理取得該等資料,供應商應在電子發票中輸入航空公司的資料。

四、
若乘客在辦理登機手續櫃枱繳付超重行李費,其電子發票處理方式為何?

若買方要求開立電子發票,航空公司須開立電子發票。

若買方未要求開立電子發票,則開立標準收據,航空公司須於月末後七(7)天內開立匯總電子發票。

五、
若機票因航班更改或取消而導致價格變動,其電子發票處理方式為何?

航空公司負責向買方開立電子發票,價格變動時的電子發票處理方式如下:

  1. 若機票新價格高於原價格,航空公司須就差額開立電子發票或借記單電子發票(視情況而定)。
  2. 若機票新價格低於原價格,航空公司須就價格差額開立貸記單電子發票或退款單電子發票(視情況而定)。
  3. 若航班取消或更改而金額並無變動,則無須另行開立電子發票。航空公司可繼續開立金額為零的電子發票。

六、
航空公司銷售與航班相關的附加服務(無論是與機票一併購買或作為獨立項目購買),其電子發票處理方式為何?

與航班相關的附加服務(例如選座服務、行李服務等)的電子發票處理方式如下:

  1. 若機票及與航班相關的附加服務在單一交易中一併銷售,航空公司須依據其意願,按以下方式開立電子發票:
    (1)開立一份電子發票,當中列明機票及與航班相關的附加服務;或
    (2)就機票及與航班相關的附加服務分別開立兩份獨立的電子發票。

  2. 若機票及與航班相關的附加服務分開銷售,航空公司須開立:
    (1)就機票開立電子發票;及
    (2)若買方要求開立電子發票,則就與航班相關的附加服務開立電子發票。

若買方未要求開立電子發票,則開立標準收據,航空公司須於月末後七(7)天內開立匯總電子發票。

七、
航空公司銷售非航班附加服務(無論是與機票一併購買或作為獨立項目購買),其電子發票處理方式為何?

非航班附加服務(例如旅遊保險、租車服務、酒店等)的電子發票處理方式,取決於航空公司與服務提供商之間的合約關係,具體如下:

  1. 若航空公司在銷售非航班附加服務中作為主事人,且機票及非航班附加服務在單一交易中一併銷售,航空公司須:
    (1)開立一份電子發票,當中列明機票及非航班附加服務;或
    (2)就機票及非航班附加服務分別開立兩份獨立的電子發票。

  2. 若航空公司在銷售非航班附加服務中作為主事人,且機票及非航班附加服務分開銷售,航空公司須:
    (1)就機票開立電子發票;及
    (2)若買方要求開立電子發票,則就非航班附加服務開立電子發票。若買方未要求開立電子發票,則開立標準收據。

  3. 若非航班附加服務由航空公司代表服務提供商銷售,則開立電子發票的責任由服務提供商承擔。

    若買方要求開立電子發票,服務提供商須就非航班附加服務開立電子發票。若買方未要求開立電子發票,則開立標準收據。

欲了解更多詳情,請訪問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官方網站:https://www.hasil.gov.my/en/

啓源集團擁有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為客戶提供馬來西亞公司的籌建、註冊及各類許可證/牌照的申請及後續維護、稅務籌劃、會計審計、移民簽證及知識產權服務,有關詳情請諮詢我們的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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