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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在新加坡注册 GST 并申报进项税

境外企业在新加坡注册 GST 并申报进项税

在与新加坡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境外企业即使在新加坡没有实体办公室或实际经营场所,也可能产生新加坡商品与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一个常见的例子是,境外公司将货物进口至新加坡,并在进口环节缴纳进项税(Input GST)。此外,境外公司向新加坡已注册 GST 的供应商购买货物或服务时,也可能产生GST。

一、  境外供应商注册制度(OVR)与完整本地 GST 注册制度(Full Domestic Regime)

  1. 新加坡针对向新加坡客户提供远程服务(Remote Services)及低价值商品(Low-Value Goods)的特定境外供应商,设立了境外供应商注册制度(Overseas Vendor Registration,简称“OVR”)。

  2. 在简化仅缴税制度(Simplified Pay-Only Regime)下,GST 注册及申报要求相对简化。然而,根据该制度注册的境外企业,无权申报抵扣其在新加坡产生的进项税(Input GST)。因此,如果境外企业在新加坡产生了金额较大的进项税,并希望申报抵扣或收回该部分 GST,则可能需要考虑按照完整本地 GST 制度(Full Domestic Regime)进行注册,但前提是该境外企业符合相关注册条件。

二、  境外企业将货物进口至新加坡的GST处理方案

  1. 注册GST并委任第33(1)条代理人(Session 33(1) Agent)

    对于在新加坡没有营业场所或固定经营场所的境外企业,在新加坡注册 GST 时,需要委任一名第 33(1) 条本地代理人(Section 33(1) Local Agent)。该第 33(1) 条代理人将代表境外企业处理其在新加坡的 GST 相关事务,并负责 GST 的核算、申报及缴纳。

  2. 在无需注册 GST 的情况下委任第 33(2) 条代理人(Section 33(2) Agent)

    境外企业可以委任一家已注册 GST 的新加坡代理人,代表其进口及供应货物。该代理人称为第 33(2) 条代理人(Section 33(2) Agent)。

  3. 主要区别

    这两种方案的主要区别在于,由谁在新加坡注册 GST,以及由谁负责 GST 的核算和申报:

    (1)
    在委任第 33(1) 条代理人(Section 33(1) Agent)的情况下,境外企业本身需要注册新加坡 GST,并以其自身的企业名义进行货物进口及供应,而第 33(1) 条代理人则代表该境外企业处理相关的 GST 事务。

    (2)
    相比之下,在委任第 33(2) 条代理人(Section 33(2) Agent)的情况下,境外企业无需自行注册 GST。相反,由一家已注册 GST 的第 33(2) 条代理人代表境外企业进口及供应货物,并以该代理人自身的名义核算及申报相关 GST。

  4. 总结

    在符合相关 GST 注册条件及进项税申报抵扣条件的前提下,如境外企业希望以自身企业名义在新加坡进口及供应货物,可考虑按照完整本地 GST 制度(Full Domestic Regime)注册 GST,并委任一名第 33(1) 条本地代理人(Section 33(1) Local Agent)。

    或者,境外企业可以委任一名第 33(2) 条代理人(Section 33(2) Agent),代表其进口及供应货物。在此情况下,就该等交易而言,境外企业本身无需在新加坡注册 GST。

    由于适用的 GST 安排取决于公司的业务模式、交易流程及货物进口安排,因此,境外企业在决定采用何种方案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其 GST 税务处理进行评估,以确定最合适的 GST 安排。

    如果贵司正在将货物进口至新加坡,并希望了解所缴纳的进项税(Input GST)是否可以申报抵扣或退回,我们的专业团队可协助贵司审阅相关交易及货物流转流程,并根据实际情况就合适的 GST 注册及架构安排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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