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語
- 新加坡针对向新加坡客户提供远程服务(Remote Services)及低价值商品(Low-Value Goods)的特定境外供应商,设立了境外供应商注册制度(Overseas Vendor Registration,简称“OVR”)。
- 在简化仅缴税制度(Simplified Pay-Only Regime)下,GST 注册及申报要求相对简化。然而,根据该制度注册的境外企业,无权申报抵扣其在新加坡产生的进项税(Input GST)。因此,如果境外企业在新加坡产生了金额较大的进项税,并希望申报抵扣或收回该部分 GST,则可能需要考虑按照完整本地 GST 制度(Full Domestic Regime)进行注册,但前提是该境外企业符合相关注册条件。
- 注册GST并委任第33(1)条代理人(Session 33(1) Agent)
对于在新加坡没有营业场所或固定经营场所的境外企业,在新加坡注册 GST 时,需要委任一名第 33(1) 条本地代理人(Section 33(1) Local Agent)。该第 33(1) 条代理人将代表境外企业处理其在新加坡的 GST 相关事务,并负责 GST 的核算、申报及缴纳。
- 在无需注册 GST 的情况下委任第 33(2) 条代理人(Section 33(2) Agent)
境外企业可以委任一家已注册 GST 的新加坡代理人,代表其进口及供应货物。该代理人称为第 33(2) 条代理人(Section 33(2) Agent)。
- 主要区别
这两种方案的主要区别在于,由谁在新加坡注册 GST,以及由谁负责 GST 的核算和申报:
(1)
在委任第 33(1) 条代理人(Section 33(1) Agent)的情况下,境外企业本身需要注册新加坡 GST,并以其自身的企业名义进行货物进口及供应,而第 33(1) 条代理人则代表该境外企业处理相关的 GST 事务。
(2)
相比之下,在委任第 33(2) 条代理人(Section 33(2) Agent)的情况下,境外企业无需自行注册 GST。相反,由一家已注册 GST 的第 33(2) 条代理人代表境外企业进口及供应货物,并以该代理人自身的名义核算及申报相关 GST。
- 总结
在符合相关 GST 注册条件及进项税申报抵扣条件的前提下,如境外企业希望以自身企业名义在新加坡进口及供应货物,可考虑按照完整本地 GST 制度(Full Domestic Regime)注册 GST,并委任一名第 33(1) 条本地代理人(Section 33(1) Local Agent)。
或者,境外企业可以委任一名第 33(2) 条代理人(Section 33(2) Agent),代表其进口及供应货物。在此情况下,就该等交易而言,境外企业本身无需在新加坡注册 GST。
由于适用的 GST 安排取决于公司的业务模式、交易流程及货物进口安排,因此,境外企业在决定采用何种方案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其 GST 税务处理进行评估,以确定最合适的 GST 安排。
如果贵司正在将货物进口至新加坡,并希望了解所缴纳的进项税(Input GST)是否可以申报抵扣或退回,我们的专业团队可协助贵司审阅相关交易及货物流转流程,并根据实际情况就合适的 GST 注册及架构安排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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