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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針對向新加坡客戶提供遠程服務(Remote Services)及低價值商品(Low-Value Goods)的特定境外供應商,設立了境外供應商註冊制度(Overseas Vendor Registration,簡稱「OVR」)。
- 在簡化僅繳稅制度(Simplified Pay-Only Regime)下,GST 註冊及申報要求相對簡化。然而,根據該制度註冊的境外企業,無權申報抵扣其在新加坡產生的進項稅(Input GST)。因此,如果境外企業在新加坡產生了金額較大的進項稅,並希望申報抵扣或收回該部分 GST,則可能需要考慮按照完整本地 GST 制度(Full Domestic Regime)進行註冊,但前提是該境外企業符合相關註冊條件。
- 註冊GST並委任第33(1)條代理人(Session 33(1) Agent)
對於在新加坡沒有營業場所或固定經營場所的境外企業,在新加坡註冊 GST 時,需要委任一名第 33(1) 條本地代理人(Section 33(1) Local Agent)。該第 33(1) 條代理人將代表境外企業處理其在新加坡的 GST 相關事務,並負責 GST 的核算、申報及繳納。
- 在無需註冊 GST 的情況下委任第 33(2) 條代理人(Section 33(2) Agent)
境外企業可以委任一家已註冊 GST 的新加坡代理人,代表其進口及供應貨物。該代理人稱為第 33(2) 條代理人(Section 33(2) Agent)。
- 主要區別
這兩種方案的主要區別在於,由誰在新加坡註冊 GST,以及由誰負責 GST 的核算和申報:
(1)
在委任第 33(1) 條代理人(Section 33(1) Agent)的情況下,境外企業本身需要註冊新加坡 GST,並以其自身的企業名義進行貨物進口及供應,而第 33(1) 條代理人則代表該境外企業處理相關的 GST 事務。
(2)
相比之下,在委任第 33(2) 條代理人(Section 33(2) Agent)的情況下,境外企業無需自行註冊 GST。相反,由一家已註冊 GST 的第 33(2) 條代理人代表境外企業進口及供應貨物,並以該代理人自身的名義核算及申報相關 GST。
- 總結
在符合相關 GST 註冊條件及進項稅申報抵扣條件的前提下,如境外企業希望以自身企業名義在新加坡進口及供應貨物,可考慮按照完整本地 GST 制度(Full Domestic Regime)註冊 GST,並委任一名第 33(1) 條本地代理人(Section 33(1) Local Agent)。
或者,境外企業可以委任一名第 33(2) 條代理人(Section 33(2) Agent),代表其進口及供應貨物。在此情況下,就該等交易而言,境外企業本身無需在新加坡註冊 GST。
由於適用的 GST 安排取決於公司的業務模式、交易流程及貨物進口安排,因此,境外企業在決定採用何種方案前,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對其 GST 稅務處理進行評估,以確定最合適的 GST 安排。
如果貴司正在將貨物進口至新加坡,並希望了解所繳納的進項稅(Input GST)是否可以申報抵扣或退回,我們的專業團隊可協助貴司審閱相關交易及貨物流轉流程,並根據實際情況就合適的 GST 註冊及架構安排提供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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