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對外銷售,是指關聯銷售單位將白酒產品銷售給不存在關聯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出廠價格和對外銷售價格,是按品牌(品名、單位、規格)分別計算的加權平均價格,計算公式為:
出廠價格=白酒生產企業某白酒產品當期銷售額/生產企業某白酒產品當期銷售數量;
對外銷售價格=∑某白酒產品各關聯銷售單位當期對外銷售額/∑某白酒產品各關聯銷售單位當期對外銷售數量。
關聯銷售單位,是指與該白酒生產企業存在關聯關係的商業機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的關聯企業(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係;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以及具有下列關係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
- 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 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 25%以上。
* 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 贍養關係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係時持股比例合併計算。
- 雙方存在持股關係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以上第1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額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 雙方存在持股關係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以上第1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 雙方存在持股關係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以上第1項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 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或同為第三方控制
* 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並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 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 (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委派。
- 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 贍養關係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以上第1至5 項關係之一。
- 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白酒新產品,是指未核定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產品(含購進、委託加工收回的白酒產品)。
如白酒新產品出廠價格高於關聯銷售單位當月對外銷售價格60%(如果關聯銷售單位當月未發生對外銷售,按其最近一次發生對外銷售月份的對外銷售價格60%計算),按出廠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如出廠價格低於關聯銷售單位當月對外銷售價格60%,則按關聯銷售單位當月對外銷售價格60%計算繳納消費稅。如果關聯銷售單位在此前未發
生過對外銷售,暫按出廠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
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的白酒新產品,自關聯銷售單位首次對外銷售當月起滿12個月,且出廠價格低於對外銷售價格 70%的,應於符合上述條件的次月由白酒生產企業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並按該產品符合核價條件起前12個月關聯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加權平均價格的60%核定最低計稅價格。若該12個月白酒生產企業無銷售數據,以往前最近一個有銷售數據的月度平均出廠價格作為出廠價格判斷是否符合核價條件。
已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產品,關聯銷售單位當月對外銷售價格與最近一次核價時計算的對外銷售價格相比,連續三個月上漲或下降幅度達到20%(含)以上的, 白酒生產企業應在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重新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並按該產品連續上漲或下降三個月的對外銷售加權平均價格的60%核定最低計稅價格。如果某月度無銷售數據的,以之前最近一個有銷售數據月的價格作為銷售價格。
* 連續三個月上漲或下降是指連續三個月中白酒產品每月的對外銷售價格均高於或低於上次核價時的對外銷售價格。
* 上漲或下降幅度達到20%(含)以上是指白酒產品連續上漲或下降三個月的對外銷售加權平均價格高於或低於上次核價時的對外銷售價格的20%(含)。
散裝白酒及比照白酒徵收消費稅的配製酒,參照白酒核定最低計稅價格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相關企業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稅務機關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比例為60%。
稅務機關核定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從白酒產品符合核價條件的次月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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