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已註冊 GST 的企業在出售其商業資產時(包括處置資產或將資產轉讓給他方並收到對價),需根據所收到的對價申報銷項稅(Output Tax)。企業必須在以下事件中最早發生的時間點申報 GST:
- 開具發票時;
- 收到付款時;
- 僅適用於土地或者不動產的出售:在產權完成法律過戶/或物業可供買方入住時。
同樣地,已註冊 GST 的企業在處置、轉讓或免費贈送其商業資產時,如果這些資產仍具有市場價值,也必須申報銷項稅,除非該資產的成本不超過 200 新元,或企業在購買/進口該資產時並未獲得進項稅抵扣。當資產被免費處置時,企業必須在資產被處置、轉讓或贈送當日申報 GST。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經常忽視其 GST 合規要求,在出售、處置、轉讓或免費贈送商業資產時未申報銷項稅。即使企業記得要申報銷項稅,有時也會忽略正確的計稅時間點,導致遲延申報 GST。
另一個常見錯誤是對非用於業務目的、或與提供應稅供應無關的採購申報進項稅。以下例子說明:公司 B 的關聯企業向已註冊 GST 的供應商採購了一些貨物,但稅務發票開給了公司 B。由於該採購並非由公司 B 合同訂購,且與公司 B 的應稅供應無關,因此即使稅務發票開給公司 B,公司 B 也不能申報進項稅。同時,由於缺乏有效的稅務發票,公司的關聯企業也無法申報進項稅。因此,公司 B 應要求供應商將稅務發票重新開給其關聯企業。
稅務局近期對申請低額GST退款的企業進行審計時,發現了若干常見錯誤。企業應避免以下錯誤:
- 未提供應稅供應卻申報進項稅;
- 未持有有效稅務發票或進口許可證卻申報進項稅;
- 對不允許抵扣的費用(如汽車費用和醫療費用)申報進項稅;
- 對個人開支申報進項稅;
- 缺乏足夠文件以支持零稅率出口貿易。
|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