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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税务发票外币汇率处理

马来西亚税务发票外币汇率处理

在马来西亚,已注册服务税的纳税人以及已注册销售税的制造商,均须就所有应税服务及应税商品开具发票。当发票金额以马币以外的货币列示时,必须使用在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时适用于马来西亚的外币卖出汇率,将其换算为马币金额。本项要求依据2018年服务税法令及2018年销售税法令执行。

  1. 开具发票义务

    根据2018年服务税法令第21条及2018年销售税法令第21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就服务税而言,发票须在提供应税服务之日起一年内开具,或在总局局长批准的任何延长期限内开具。根据2018年销售税法令,已注册制造商须就应税商品的销售开具发票。不同注册纳税人的发票所需资料如下:

     发票内容

    销售税注册人士

    服务税注册人士

    发票编号

    必须

    必须

    发票日期

    必须

    必须

    注册人士 / 制造商资料

    名称、地址、注册编号

    名称、地址、注册编号

    买方资料

    应税商品购买方的名称及地址

    不适用

    描述

    足以识别所售应税商品的详细描述

    足以识别所提供应税服务的详细描述

    折扣

    所提供的任何折扣

    所提供的任何折扣

    明细拆分

    就每项描述区分应税商品类型、数量及不含销售税金额

    不适用

    未含税金额

    不含销售税的应付总金额

    不含服务税的应付总金额

    税率及税额

    销售税税率及应缴销售税金额(须单独列示)

    服务税税率及应收服务税金额(须单独列示)

    含税总额

    含销售税的应付总金额

    含服务税的应付总金额

    外币金额

    若以马币以外货币列示,须按销售时适用汇率同时换算并列示为马币

    若以马币以外货币列示,须按提供服务时适用汇率同时换算并列示为马币


  2. 外币卖出汇率的确定

    已注册人士必须在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时,使用在马来西亚适用的卖出汇率,将任何外币金额换算为马币。

    可接受的汇率来源包括:

    •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NM”);
    • 马来西亚商业银行或已在BNM注册的银行;
    • 国际新闻机构,例如Bloomberg、Reuters或Oanda;
    • 外国中央银行,包括欧洲中央银行及纽约联邦储备银行。

    所选用的汇率必须在会计及申报中持续一致使用,且至少维持一个会计年度。如需使用非上述认可来源的汇率,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总局局长提交申请并取得批准。

  3. 特殊情况

    对于进口应税服务,马币换算必须使用服务发生时在马来西亚适用的卖出汇率。

    对于销售税项下的应税商品进口、关税以及消费税,其马币等值金额必须使用由总局局长在进口时所规定的汇率进行确定。

  4. 结论

    应税服务及应税商品的发票必须完全符合相关法定要求。所有外币金额必须在适用时点,按照经批准的卖出汇率换算为马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可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并保障符合马来西亚税务法律法规的要求。

欲了解更多详情,请浏览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官方网站:https://mysst.customs.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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