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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向纳闽实体支付款项的税务扣除限制

马来西亚向纳闽实体支付款项的税务扣除限制

《2018年所得税(不允许就居民向纳闽公司付款作扣除)规则》[P.U.(A) 375/2018],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该法令”)第39(1)(r)条制定,规定了马来西亚居民向纳闽实体付款中不允许作为税务扣除的部分。该规则随后被《2020年所得税(不允许就居民向纳闽公司付款作扣除)(修订)规则》[P.U.(A) 376/2020]修订,以调整不可扣除比例并明确“纳闽公司”的定义。

  1. 扣税限制(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该法令第39(1)(r)条,居民向纳闽公司支付的以下类型款项中,不允许作为扣税的金额如下表所示:

    编号

    付款类型

    不允许扣税金额

    1.

    利息支付(包括与融资相关的佣金、便利费及预付款费用)

    25%

    2.

    租赁租金

    25%

    3.

    其他付款

    97%


  2. 结论

    自2021年1月1日起,马来西亚居民向纳闽实体支付的款项按规定比例部分不得扣除,其中利息及租赁租金为25%,其他属于收入性质的支出为97%。该税务处理与该法令下的法定框架以及1990年《纳闽商业活动税法令》下对纳闽公司的定义一致。

欲了解更多详情,请浏览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官方网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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