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相关账簿资料的保存义务人(以下简称“保存义务人”)从最初阶段开始使用电子计算机编制国税相关账簿的,对于全部或部分该国税相关账簿,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仅设置、保存该等账簿的电磁记录代替设置、保存该等账簿本身。(电子账簿保存法4①)
此外,保存义务人从最初阶段开始使用电子计算机编制国税相关资料的,对于全部或部分该国税相关资料,亦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仅设置、保存该等资料的电磁记录代替设置、保存该等资料本身。(电子账簿保存法4②)
上述“保存义务人”指,根据国税相关法律规定须保存国税相关账簿资料之人士。(电子账簿保存法2四)
上述“电磁记录”指,通过电子形式、磁力形式或其它无法使他人凭借知觉感知认识的形式编制而成的记录中,供电子计算机用于信息处理的记录。具体而言,是指可将信息以被记录保存的状态储存在硬盘、CD、DVD、磁带等记录媒体上的,用于作为信息使用之物品。(电子账簿保存法2三)
保存义务人设置、保存的国税相关账簿如符合具备保存订正删除历史记录功能等“优良电子账簿”条件,则保存义务人可以提交关于保存国税相关账簿电磁记录的过少申报加算税的特例适用备案书,享受减免5%过少申报加算税的优惠。
电子账簿保存法中,COM是使用电子计算机将电磁记录导出后制作而成的微型胶卷。
保存义务人从最初阶段开始使用电子计算机编制国税相关账簿的,对于全部或部分该国税相关账簿,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仅设置该等账簿的电磁记录并保存COM,以代替设置、保存该等账簿本身。(电子账簿保存法5①)
此外,保存义务人从最初阶段开始使用电子计算机编制国税相关资料的,对于全部或部分该国税相关资料,亦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可保存COM以代替保存该等资料本身。(电子账簿保存法5②)
对于设置保存国税相关账簿资料的电磁记录,以代替保存原资料的保存义务人,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保存该等账簿资料的COM以代替保存该等账簿资料的电磁记录。(电子账簿保存法5③)
保存义务人针对全部或部分国税相关资料(除财务省令规定的资料),使用财务省令规定的装置将国税相关资料中记载的事项保存为电磁记录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仅保存该电磁记录,以代替保存该等资料本身。(电子账簿保存法4③)
国税相关资料中被财务省令规定除外的资料为盘点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以及其它与计算、整理、结算有关编制而成的资料。(电子账簿保存法规则2④)
以电磁记录形式记录国税相关资料事项之财务省令规定的装置为扫描机。(电子账簿保存法规则2⑤)
所得税(不含源泉征收的所得税)及法人税相关账簿资料的保存义务人在进行电子交易时,在一定条件下,应保存该电子交易信息相关的电磁记录。(电子账簿保存法7)
电子交易指,以电磁方式发出、接收交易信息(订单、合同书、发货单、发票、报价单等)以进行的交易,主要包括:
- 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交易
- 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交易
- 通过电子邮件接收、交付交易信息的交易(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的附件)
- 通过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利用该网站接收、交付交易信息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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