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相關賬簿資料的保存義務人(以下簡稱「保存義務人」)從最初階段開始使用電子計算機編制國稅相關賬簿的,對於全部或部分該國稅相關賬簿,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僅設置、保存該等賬簿的電磁記錄代替設置、保存該等賬簿本身。(電子賬簿保存法4①)
此外,保存義務人從最初階段開始使用電子計算機編制國稅相關資料的,對於全部或部分該國稅相關資料,亦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僅設置、保存該等資料的電磁記錄代替設置、保存該等資料本身。(電子賬簿保存法4②)
上述「保存義務人」指,根據國稅相關法律規定須保存國稅相關賬簿資料之人士。(電子賬簿保存法2四)
上述「電磁記錄」指,通過電子形式、磁力形式或其它無法使他人憑藉知覺感知認識的形式編制而成的記錄中,供電子計算機用於信息處理的記錄。具體而言,是指可將信息以被記錄保存的狀態儲存在硬盤、CD、DVD、磁帶等記錄媒體上的,用於作為信息使用之物品。(電子賬簿保存法2三)
保存義務人設置、保存的國稅相關賬簿如符合具備保存訂正刪除歷史記錄功能等「優良電子賬簿」條件,則保存義務人可以提交關於保存國稅相關賬簿電磁記錄的過少申報加算稅的特例適用備案書,享受減免5%過少申報加算稅的優惠。
電子賬簿保存法中,COM是使用電子計算機將電磁記錄導出後製作而成的微型膠捲。
保存義務人從最初階段開始使用電子計算機編制國稅相關賬簿的,對於全部或部分該國稅相關賬簿,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僅設置該等賬簿的電磁記錄並保存COM,以代替設置、保存該等賬簿本身。(電子賬簿保存法5①)
此外,保存義務人從最初階段開始使用電子計算機編制國稅相關資料的,對於全部或部分該國稅相關資料,亦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可保存COM以代替保存該等資料本身。(電子賬簿保存法5②)
對於設置保存國稅相關賬簿資料的電磁記錄,以代替保存原資料的保存義務人,允許在一定條件下,保存該等賬簿資料的COM以代替保存該等賬簿資料的電磁記錄。(電子賬簿保存法5③)
保存義務人針對全部或部分國稅相關資料(除財務省令規定的資料),使用財務省令規定的裝置將國稅相關資料中記載的事項保存為電磁記錄時,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僅保存該電磁記錄,以代替保存該等資料本身。(電子賬簿保存法4③)
國稅相關資料中被財務省令規定除外的資料為盤點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以及其它與計算、整理、結算有關編制而成的資料。(電子賬簿保存法規則2④)
以電磁記錄形式記錄國稅相關資料事項之財務省令規定的裝置為掃描機。(電子賬簿保存法規則2⑤)
所得稅(不含源泉徵收的所得稅)及法人稅相關賬簿資料的保存義務人在進行電子交易時,在一定條件下,應保存該電子交易信息相關的電磁記錄。(電子賬簿保存法7)
電子交易指,以電磁方式發出、接收交易信息(訂單、合同書、發貨單、發票、報價單等)以進行的交易,主要包括:
- 電子數據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交易
- 通過互聯網進行的交易
- 通過電子郵件接收、交付交易信息的交易(包括通過電子郵件的附件)
- 通過在互聯網上開設網站,利用該網站接收、交付交易信息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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