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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電子賬簿保存法的概要

日本電子賬簿保存法的概要

1997年12月16日,日本政府的稅制調查會發佈下年度稅制改正報告,報告指出,為應對新時代潮流,減輕納稅人保存賬簿資料的負擔,針對從記錄階段起由電子計算機處理的賬簿,有必要允許納稅人保存賬簿資料的電子數據以代替保存賬簿資料本身。

此前,日本法令明確規定納稅人具有保存紙質賬簿資料的義務,但該義務在當時已被視為阻礙民間經濟活動及業務運營效率化的因素。隨着由日本經濟團體聯合會為首的民間企業向日本政府多次提出從紙質保存改為電子保存義務強烈願望,以及由信息通訊技術革新帶來的技術發展使得電子保存成為現實,日本政府結合現實狀況,最終於2004年10月向臨時國會提交相關法案稿,經眾議院、參議院一致通過成立,並於2004年12月1日正式公佈。

本指引中,啓源將參照日本國稅廳的資料,簡要介紹日本電子賬簿保存法的主要內容,提供給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另外,本所可協助提供日本株式會社註冊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國稅相關賬簿資料的電磁記錄的保存制度概要

國稅相關賬簿資料的保存義務人(以下簡稱「保存義務人」)從最初階段開始使用電子計算機編制國稅相關賬簿的,對於全部或部分該國稅相關賬簿,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僅設置、保存該等賬簿的電磁記錄代替設置、保存該等賬簿本身。(電子賬簿保存法4①)

此外,保存義務人從最初階段開始使用電子計算機編制國稅相關資料的,對於全部或部分該國稅相關資料,亦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僅設置、保存該等資料的電磁記錄代替設置、保存該等資料本身。(電子賬簿保存法4②)

上述「保存義務人」指,根據國稅相關法律規定須保存國稅相關賬簿資料之人士。(電子賬簿保存法2四)

上述「電磁記錄」指,通過電子形式、磁力形式或其它無法使他人憑藉知覺感知認識的形式編制而成的記錄中,供電子計算機用於信息處理的記錄。具體而言,是指可將信息以被記錄保存的狀態儲存在硬盤、CD、DVD、磁帶等記錄媒體上的,用於作為信息使用之物品。(電子賬簿保存法2三)

保存義務人設置、保存的國稅相關賬簿如符合具備保存訂正刪除歷史記錄功能等「優良電子賬簿」條件,則保存義務人可以提交關於保存國稅相關賬簿電磁記錄的過少申報加算稅的特例適用備案書,享受減免5%過少申報加算稅的優惠。

二、  國稅相關賬簿資料的COM保存制度概要

電子賬簿保存法中,COM是使用電子計算機將電磁記錄導出後製作而成的微型膠捲。

保存義務人從最初階段開始使用電子計算機編制國稅相關賬簿的,對於全部或部分該國稅相關賬簿,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僅設置該等賬簿的電磁記錄並保存COM,以代替設置、保存該等賬簿本身。(電子賬簿保存法5①)

此外,保存義務人從最初階段開始使用電子計算機編制國稅相關資料的,對於全部或部分該國稅相關資料,亦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可保存COM以代替保存該等資料本身。(電子賬簿保存法5②)

對於設置保存國稅相關賬簿資料的電磁記錄,以代替保存原資料的保存義務人,允許在一定條件下,保存該等賬簿資料的COM以代替保存該等賬簿資料的電磁記錄。(電子賬簿保存法5③)

三、  掃描保存制度概要

保存義務人針對全部或部分國稅相關資料(除財務省令規定的資料),使用財務省令規定的裝置將國稅相關資料中記載的事項保存為電磁記錄時,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僅保存該電磁記錄,以代替保存該等資料本身。(電子賬簿保存法4③)

國稅相關資料中被財務省令規定除外的資料為盤點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以及其它與計算、整理、結算有關編制而成的資料。(電子賬簿保存法規則2④)

以電磁記錄形式記錄國稅相關資料事項之財務省令規定的裝置為掃描機。(電子賬簿保存法規則2⑤)

四、  電子交易信息的電磁記錄保存制度概要

所得稅(不含源泉徵收的所得稅)及法人稅相關賬簿資料的保存義務人在進行電子交易時,在一定條件下,應保存該電子交易信息相關的電磁記錄。(電子賬簿保存法7)

電子交易指,以電磁方式發出、接收交易信息(訂單、合同書、發貨單、發票、報價單等)以進行的交易,主要包括:

  1. 電子數據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交易
  2. 通過互聯網進行的交易
  3. 通過電子郵件接收、交付交易信息的交易(包括通過電子郵件的附件)
  4. 通過在互聯網上開設網站,利用該網站接收、交付交易信息的交易

啓源集團擁有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為客戶提供日本公司的籌建、註冊及各類簽證的申請及後續維護、稅務會計及薪資社保相關服務,有關詳情請諮詢我們的專業顧問。

參考資料:

1.   日本的會計制度簡述

2.   日本會計・記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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