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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未成年人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
- 为什么允许未成年人持股?
在大部分国家的法律框架内,通常不会因为一个人未成年而禁止其持有公司股权,根据原因是股权体现的是财产权益的归属。以中国法律体系为例,公司法并没有划定股东的最低年龄,只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即可,而根据民法典规定,每个人自出生之日起就享有完整的民事权力能力,因此未成年人有权接受长辈元偿赠与的股权,或是继续父辈遗留的公司股权。
- 未成年人持股后能否独立行使股东的各项合法权利?
法律未禁止未成年人持有公司股份,真正受到限制的是未成年人能不能独立行使股东的权利,以及如何行权。例如能否独自签署认购和转让股东协议,能否独自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和处分权?
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多数国家均对其对股东权利的行使作作出限制性约束,通常采用法定监护人代为行权制度。中国工商总局在工商企字〔2007〕131 号作出官方答复,未成年人可以办理工商登记成为合法股东,但对于表决权行使、股权转让处置等需要作出判断性的重要股东行为,需要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法定监护人代为行权制度,一方面保护了未成年人与生俱来的财产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依靠法定监护人协助其完成商业决策,从而实现股权合规登记和公司平稳运营的双向兼顾。
简单来讲,根据股东权利行使的自主权,未成年人行使股东权利分为三类:
(1)
可独立行使的权利
允许未成人独立行使的权利仅限于纯收益类的分红权益,即领取公司分红。股东分红属于纯收益,仅取得公司经营利润,无经营风险,无需进行商业决策,法律允许未成年直接收受分红款项,无需监护人授权同意。
(2)
禁止独立行使的权利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签署股权认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也不得自行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处置所持股权。
(3)
需由法定监护人代理和事前同意及事后追认的权利
签订股权认购或转让协议、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安排分红资金用途、处置名下股权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法定监护人直接代为行权,或是事前取得监护人许可,若未成年人自行完成行为,需监护人事后追认方方为有效。
- 未成年人取得公司股权的主要情形
未成年人能通过多种路径取得股权,但绝大部分股权取得方式偏向于非交易属性,本质上属于财产权属的无偿或低对价转移,如继承、赠与、家族信托等取得路径,通常都是零对价或是极低对价的资产流转,整个过程无需未成年人作出商业经营判断或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这也正是各国法律普遍允许未成年人成为股东,但在权利行使环节设置监护制度的原因所在。
在实务中,未成年人获取股权的常见渠道和情形主要有:
(1)
通过法定继承或是遗嘱继承,承接已故股东的公司股权。
(2)
接受父母及直系长辈的股权赠与,或家族财富传承的安排。
(3)
在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进行注册时,直接将未成年人登记为股东。
(4)
通过搭建家族信托、长期资产规划计划,将未成年人设置为股权对应的收益受益人。
(5)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的处置性持股。
(6)
其他特殊事由形成的持股,例如在中国因集体改制配股下的政策性持股。
尽管未成年人可以成为股东,但各国法律均不承认未成年人具备董事的任职资格,明令禁止未成年人出任公司董事。
- 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股东存在本质区别
董事任职完全依托于个人决策能力,董事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行为能力和商业判断力,该任职资格无法通过继承或赠与的途径取得。未成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成熟的商业风险判断能力和经营管理决策能力,心智与行为能力难以胜任董事岗位的履职要求。法律对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本质上是保障公司的治理水平,避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入董事会形成非理性经营决议,保证决策的有效性和平稳性,杜绝因其履职能力不足产生失误或错误而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 董事与股东的权责完全不同
股东是公司股权的持有人,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分红权及处分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而董事属于企业核心经营管理者,职务具备高度的人身专属性,董事应亲自履职、独立开展经营决策,法律要求其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并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履职失误或过错导致的民事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董事个人自行承担。中国公司规定董事仅可临时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不允许监护人全权代为履行董事全部工作职责。
总而言之,“能够成为股东”“能够独立处理股权”以及“能够担任董事”,是三个不同的问题。各国制度对此呈现出高度一致的立场:对股东资格不设年龄门槛,但对董事任职设定严格的年龄与能力要求。股东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定代理制度予以补充监护人可以代为表决、代为转让、代为行使知情权;而董事的职责则要求本人持续、独立地履行,不能仅依靠监护人代为作出决策。这一“宽严有别”的制度,既是民事主体制度与公司治理制度的交汇点,也是跨境公司架构设计中不可忽视的合规边界。
实务操作中,对于未成人持股,启源建议应慎重选定代理行权人,即由谁来代表未成人行权,明确授权某位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股东表决权、分红收取、股权转让处置等核心权利,并通过书面协议划定行权范围,防止多位监护人意见分歧引发股权纠纷。同时,应事前与公司登记机关、银行以及公司秘书确认是否能接受这样的安排。此外,也不能忽略股权取得过程中是否涉及出资、赠与、继承以及相应的税务问题。如果仅想保障未成年人的家族资产收益,仅保留其股东身份即可,董事会席位、经营管理岗位全部委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属或是职业经理人,实现资产保值和经营风险相互隔离。
启源集团总部设于香港,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日本、美国、英国均设立分支机构与专业服务团队。依托二十余年行业服务积淀,结合各属地公司法、民事法律规范及企业登记实操规则,特此梳理上述国家及地区关于股东资格、董事任职年龄的法定规制并进行整理作出简要对比,以供启源的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参考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法律对未成年人持有股权和董事任职资格的立场虽然一致,但在成年人的法定年龄、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方式、董事任职资格、登记文件以及银行审查等方面,各国仍存在明显差异。下表仅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股东、能否担任董事,以及实际办理中需要关注的特殊要求这三个方面进行比较。
国家/地区
股东资格
董事任职资格
股东权利及董事职权的行使
中国大陆
无年龄限制,权利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未成年人能否担任董事,需要结合其民事行为能力及董事任职资格判断;实务中通常不建议由未成年人担任。
Ø 未成年股东的表决、股权转让及其他股东权利,通常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Ø 董事职权则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应由董事本人履行,不能由监护人代为履职。
香港地区
无年龄、国籍限制。
董事必须为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并符合其他法定任职资格。
Ø 未成年股东的权利通常由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协助行使,并受公司章程及普通法下未成年人行为能力规则约束。
Ø 董事须亲自履行职务。
台湾地区
无年龄限制,须检附法定代理人同意书。
未成年人能否担任董事,需要结合其能力、公司类型及法定代理安排具体判断,实务中通常较为谨慎。
Ø 未成年股东认购、转让股份及行使重大股东权利时,通常需要法定代理人允许或代理。
Ø 董事职务原则上应由本人履行,不能完全通过法定代理制度替代。
新加坡
无年龄、国籍限制。
董事必须是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Ø 未成年股东通常由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参与股份认购、转让及表决。
Ø 董事权力必须由符合资格的董事本人行使。
马来西亚
无年龄限制,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签;须至少1名本地股东。
董事必须为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并符合其他法定任职资格。
Ø 未成年股东通常需要由监护人参与股份认购、转让及股东权利的行使。
Ø 董事须亲自参与公司管理及决策。
英国
无年龄限制。
须年满16周岁,并不存在其他法定任职限制。
Ø 未成年股东的权利行使受合同能力、公司章程及监护或信托安排影响。
Ø 年满16周岁的董事应亲自履职并承担与其他董事相同的法定义务。
日本
无年龄限制,须监护人代理注册。
法律通常没有以成年作为董事任职的绝对同意条件,但未成年人担任董事会收到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及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限制。
Ø 未成年股东实施股份认购、转让及处分等行为,原则上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理。
Ø 董事职责原则上应由本人履行,不能由法定代理人代替。
美国
无年龄、国籍限制(具体规则因州而异)。
是否可以担任董事,取决于公司注册州法律及公司章程,部分州设置年龄或资格要求。
Ø 股权通常通过监护人、信托、UGMA或UTMA账户进行管理。
Ø 董事职权应由依法获任命的董事本人行使,具体权限受州法及公司治理文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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