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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即,南沙湾、庆盛枢纽、南沙枢纽)开展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2. 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际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等四部门于2023年5月3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号),企业实质性运营的主要判定标准如下:

  1. 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

    (1)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及
    (2)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2. 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人员

    (1)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工作;
    (2)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及
    (3)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3. 账务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4. 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企业拥有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如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不构成实质性运营:
  1. 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南沙先行启动区外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
  2. 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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