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40號),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即,南沙灣、慶盛樞紐、南沙樞紐)開展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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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2版)》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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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並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際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南沙區稅務局等四部門於2023年5月31日聯合發佈的《關於廣州南沙先行啟動區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2023年第1號),企業實質性運營的主要判定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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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實質性運營
(1)企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擁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設備設施等,主要生產經營地點在南沙先行啟動區,或對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及
(2)以本企業名義對外訂立相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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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沙先行啟動區有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人員
(1)企業有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從業人員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實際工作;
(2)從業人員的工資薪金通過本企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開立的銀行賬戶發放;及
(3)根據企業規模、從業人員的情況,一個納稅年度內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從業人員當年度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繳納六個月(含)以上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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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務在南沙先行啟動區
企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存放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基本存款賬戶和進行主營業務結算的銀行賬戶開立在南沙先行啟動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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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在南沙先行啟動區
企業擁有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財產,該財產在南沙先行啟動區實際使用或對財產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南沙先行啟動區,且該財產需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匹配。
如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則不構成實質性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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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生產經營職能,僅承擔對南沙先行啟動區外業務的財務結算、申報納稅、開具發票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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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且無法聯繫或者聯繫後無法提供實際經營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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