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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投资控股公司

马来西亚的投资控股公司

投资控股公司(Investment Holding Company)是指以长期持有投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公司,而非从事积极的贸易或商业经营。在马来西亚,公司被归类为投资控股公司,在《1967年所得税法》(简称“该法令”)下具有特定的税务影响,尤其涉及税务处理、费用可扣除性以及资本津贴的享有资格。

无论是否在交易所上市,只要公司符合投资控股公司的标准,即须受特别条文的规范(非上市投资控股公司适用第60F条,上市公司则适用第60FA条)。这些条文对公司施加了某些限制,而这些限制并不适用于普通贸易公司(例如贸易及制造业)或投资公司(例如单位信托或房地产投资信托)。

本文将概述确定投资控股公司地位的标准、该法令的相关税务规定,以及企业和税务从业者应关注的主要实务考量。

  1. 投资控股公司的认定

    根据该法令,若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公司即被归类为投资控股公司:
    • 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为持有投资;以及;
    • 公司不少于 80% 的总收入(不包括因持有投资而产生的营业收入)来自于投资来源,例如股息、利息或租金收入。

    所谓“因持有投资取得的总收入”,是指以下被视为被动性质的收入:
    • 第4(c)条 — 股息及利息;
    • 第4(d)条 — 租金收入(不包括投资持有业务下的租金)

    若属积极性质的投资控股业务(例如提供维护或配套服务),其收入则不计入 80% 的门槛。

  2. 租赁的暂时中止与非上市投资控股公司地位

    如果一家公司在某一课税年度未被界定为投资控股公司,但因租赁业务的暂时中止而导致投资收入短暂下降,该公司在该课税年度及其后年度,仍可保留其非上市投资控股公司地位,前提是租赁的暂时中止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 投资物业进行维修或翻新;
    • 租赁终止后长达两年内无租户承租;
    • 法律禁令或官方指令禁止租赁;或
    • 其他非公司所能控制的情况。

  3. 投资控股公司地位的延续

    一旦公司在某一课税年度被认定为投资控股公司,除非该公司能够证明其业务活动发生了变化,否则在随后的年度中将继续被视为投资控股公司。换句话说,公司有责任举证,证明其在特定课税年度内已不再符合投资控股公司的标准(例如其收入结构或主要业务活动发生重大转变)。

  4. 投资控股公司的税务处理

    在马来西亚,非上市投资控股公司与上市投资控股公司的税务处理存在显著差异。该法令提供了两套不同的制度:
    i.  第60F条:适用于非上市投资控股公司;
    ii.  第60FA条:适用于上市投资控股公司。

    上述条文分别规定了在税务层面上,收入的评估方式,以及费用与津贴的处理规则。

  5. 第60F条与第60FA条的比较

    下表简要比较了非上市投资控股公司适用的第60F条与上市投资控股公司适用的第60FA条:

    项目

    60F条(非上市投资控股公司)

    60FA条(上市投资控股公司)

    收入性质

    视为没有来自营业来源的总收入

    视为拥有来自营业的总收入(但管理收入须为真实且善意的业务收入除外)

    管理收入

    属于该法令第4(f)条下的其他收入

    属于该法令第4(a)条下的真实且善意的营业收入

    费用扣除

    遵循一般的扣除规则

    可扣除的共同费用需根据各来源的总收入比例进行分摊

    特许费用扣除规则

    适用

    不适用

    资本津贴

    不适用

    适用,资本津贴需按各来源总收入比例分摊;

    任何未能吸收的资本津贴将被忽略,且不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管理收入作为真实且善意的营业来源除外)

    营业亏损

    费用超过收入的部分不可抵销其他来源的收入,亦不可结转至下一年度

    费用超过收入的部分不可抵销其他来源的收入,亦不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管理收入作为真实且善意的营业来源除外)

    税率

    24%

    若公司符合以下条件,则适用三档税率(15%/17%/24%):

    a) 基期开始时的普通股本少于 2,500,000马币;

    b) 来自业务来源的总收入不超过 50,000,000马币;

    c)  不超过 20% 的普通股本由外国实体或外国公民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以及

    d)  公司既不控制也不被任何在基期开始时普通股本超过2,500,000马币的关联公司所控制。


  6. 非上市投资控股公司 — 该法令第60F条

    对于非上市投资控股公司,来自股息、利息及非营业性质租金的收入被视为非营业收入;而管理费收入则被视为该法令第4(f)条下的收入。

    收入来源

    该法令条文依据

    股息

    4(c)

    利息

    4(c)

    租金(未提供维护及配套服务)

    4(d)

    管理服务费

    4(f)


    A.
    特许费用

    对于投资控股公司所发生的费用,若不符合该法令第33(1)条的扣除条件,仍可依据第60F条通过特定公式予以扣除:

    其中:

    A:指在课税年度内发生的特许费用总额,减去同类性质的收入;
    B:指在课税年度内应纳税的股息、利息和租金的总收入;
    C:指在课税年度内股息、利息(无论是否免税)、租金及投资处置收益的总收入。

    允许扣除的特许费用金额以 B 的 5% 为上限。

    B.
    特许费用示例

    • 董事费
    • 工资、薪金及津贴
    • 管理费
    • 公司秘书、审计及会计费用
    • 电话费、印刷及文具、邮寄费、租金,以及与维持办公室相关的其他杂项费用

    若在某一课税年度内没有综合收入,或综合收入不足以抵扣特许费用,则超出的部分不可结转至未来年度。

    C.
    单层股息的处理

    自2008课税年度起,单层股息免税,任何与该股息相关的费用必须被忽略,包括投资控股公司所发生的费用。这确保了与股息总收入相关的支出不会同时享有免税和税前扣除的双重优惠。

  7. 在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投资控股公司 — 该法令第60FA条

    对于在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投资控股公司,其收入被视为营业收入,公司须依照该法令第60FA条的规定进行纳税处理。

    A.
    收入分类

    所有上市投资控股公司的收入均被视为源自营业,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及其他投资收入。每一项收入来源均须作为独立的营业来源进行评估。

    收入来源

    该法令条文依据

    股息

    4(a)

    利息

    4(a)

    租金(未提供维护及配套服务)

    4(a)

    管理服务费

    4(a)


    然而,尽管所有收入均被归类为营业来源,相关费用及津贴的扣除仍受限制,具体如下所述。

    B.
    费用扣除

    情况

    税务处理

    某一收入来源未产生收入

    该来源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均不得扣除

    某一来源的直接费用超过该来源的收入

    扣除额以该来源的总收入为限,超出部分被忽略

    在多个收入来源之间分摊的共同费用

    仅可按各来源总收入比例分摊扣除


    无论是直接费用还是共同费用,若在某一课税年度无法扣除的超额部分,将被忽略,且不得结转至未来年度。但若属管理收入(真实且善意的营业来源),则不在此限。

  8. 资本津贴与工业建筑津贴

    根据该法令附表三的规定,资本津贴和工业建筑津贴均可申请,但须符合以下限制:
    • 资本津贴仅可在相应来源的经调整收入范围内扣除;
    • 若该来源没有经调整收入或收入不足,多余的津贴将被忽略,且不可结转至未来年度(管理收入除外,即真实且合法的业务来源);
    • 然而,根据附表三第60段规定,若该建筑由租户作为工业建筑使用,仍可申请工业建筑津贴。

  9. 亏损结转规则(仅适用于取得管理收入的上市投资控股公司)

    自2019课税年度起,未吸收的业务亏损可自产生该亏损的年度起,连续结转最多 10 个课税年度。超过第十个课税年度仍未吸收的余额将被忽略。

  10. 结论

    总而言之,公司在马来西亚是否被认定为投资控股公司,对其在该法令下的税务处理有着重要影响。根据公司是否在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上市,其可能分别受第60F条或第60FA条规管,而这两条款在收入性质认定、费用扣除及业务亏损的处理方面均有不同的规定。

    投资控股公司身份的准确判定主要取决于公司收入的组成,尤其是来自股息、利息及租金等被动投资来源的比例。一旦被认定为投资控股公司,通常将持续维持该身份,除非发生重大变化且公司能够提供证据支持。

    鉴于投资控股公司的税务处理较为复杂,包括费用扣除的限制、未吸收费用的忽略以及资本津贴的适用性等,公司应妥善保存准确的记录,并寻求专业的税务意见,以确保合规并优化税务筹划。在不断变化的税收环境中,清晰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是实现有效税务管理的关键。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官方网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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