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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企业所得税法新规简介

中国税务
企业所得税法新规简介

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

中国国务院李强总理于2024年12月6日签署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25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其详细内容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做出了详细规定,其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原规定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在本次修改中,将“科技部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门。

二、  新增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24年1月13日,中国财政部印发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亦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 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2. 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3. 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4.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

三、  设备改造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2024年7月12日、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以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

* 享受以上公告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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