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李強總理於2024年12月6日簽署發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其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自2025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其詳細內容如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對企業所得稅法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做出了詳細規定,其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 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 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 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原規定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在本次修改中,將「科技部門」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科技」部門。
2024年1月13日,中國財政部印發了《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包括電子和紙質兩種形式。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亦可作為捐贈人對外捐贈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 下列按照自願和無償原則依法接受捐贈的行為,應當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應捐贈人要求接受的捐贈;
- 公益性事業單位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
- 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
- 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行為。
2024年7月12日、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關於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數碼化智能化改造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規定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專用設備數碼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過該專用設備購置時原計稅基礎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 以上所稱專用設備,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列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的專用設備。專用設備改造後仍應符合上述目錄規定條件,不符合上述目錄規定條件的不得享受優惠。
* 享受以上公告稅收優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業對專用設備數碼化、智能化改造過程中發生並形成該專用設備固定資產價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專用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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