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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注意事項

中國稅務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注意事項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結束後,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並結合已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應退稅額,然後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並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2024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最晚申報期限為2025年5月31日,納稅人在彙算清繳中一些容易誤判的納稅調整項目簡介如下:

一、  工資薪金、職工福利性支出

  1. 企業為職工購買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以外的商業保險不得扣除;
  2. 彙算清繳完成前,已計提未發放的職工薪酬應做納稅調整;
  3. 以報銷等不符合企業內部工資薪金制度的形式變相發放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不得稅前扣除;
  4. 企業按照股權激勵計劃在等待期內計提但尚未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應做納稅調整。

二、  佣金手續費

  1. 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項目後餘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2. 一般企業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按照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所簽訂服務協議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3. 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扣除;
  4. 企業將手續費及佣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三、  企業間服務費

  1. 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2. 母子公司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
  3. 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稅前扣除;

四、  不徵稅收入

企業取得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五、  資產折舊

  1. 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不得扣除;
  2. 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於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做納稅調整;
  3. 固定資產如按規定加速折舊,稅收與會計計算的折舊額有差異的,應做納稅調整。

六、  企業重組

  1. 同一重組業務的當事各方企業應採取一致稅務處理原則,即統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稅務處理;
  2. 企業如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除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情形外(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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