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为职工购买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以外的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 汇算清缴完成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薪酬应做纳税调整;
- 以报销等不符合企业内部工资薪金制度的形式变相发放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不得税前扣除;
- 企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在等待期内计提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应做纳税调整。
-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项目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一般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照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 企业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 母子公司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扣除;
- 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 固定资产如按规定加速折旧,税收与会计计算的折旧额有差异的,应做纳税调整。
- 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企业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 企业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除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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