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简介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8月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具体内容简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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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将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优惠力度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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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新政主体范围
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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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无须备案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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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处理方式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如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须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并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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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方式
个体工商户如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个体工商户如实行定期定额简易申报,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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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预缴税款处理方式
个体工商户如2023年在《公告》发布前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既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个体工商户如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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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额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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