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仓库业简介
日本镰仓时代出现的由泥土砌成的墙壁所组成的“土仓”,被视为日本仓库业的起源。随后出土的平安时代左大臣藤原赖长的书库,在泥土中混入了石灰及贝壳,被考古学家认为是日本当时最坚固的仓库。
进入江户时代后,位于日本江户深川的人们收取费用为日本桥的商人保存商品,促进了民间仓库业的发展,在同时期的江户、大坂、长崎、大津等主要城市,幕府和藩镇也出现了类似的仓管服务,被称作“御藏”和“藏屋敷”的建筑被用于在购买者实际购买前临时存储政府出售的粮食产物——现代仓库业的雏形基本显现。
日本的现代仓库业在明治维新后陆续登入历史舞台。由于“废藩置县”,原有藩镇仓库被废弃,大量流通商品失去了保存场所,商业发展受到阻碍。因此,日本的银行团体一方面向政府提出建设官方仓库的意见书,一边将仓库业和银行业结合,发展出“仓库证券”。1887年至1919年此33年间,日本的仓库业从业者群体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由12家增长至501家。
后来,第一次世界大战给日本带来的经济压力使得日本政府不得不修订银行法以加强经济管控,禁止银行业和仓库业结合。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大量民间仓库被征收用于储放军需物资,给日本仓库业带来了沉痛的打击。
战后,日本政府在1956年全面修订了《仓库业法》,废除了之前战时中对仓库业的各项限制,使仓库业在日本经济高度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指引中,启源将根据日本《仓库业法》及相关资料,简要介绍日本仓库业,提供给启源的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作参考,本所可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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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义
根据《仓库业法》第2条,仓库指用于保管物品,在土地或水面上为了防止物品被破坏或损伤而建设的建造物、或为了防止物品被破坏或损伤而开展的工作。而仓库业指接受委托,在仓库内保管受托物品之业务。
二、 业务
一般而言,日本的仓库业的业务除保存物品外,亦包括物品的运输配送及流通加工。仓库业的主要业务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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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确认收到的物品数量、种类是否正确、是否损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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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将确认好的物品移动至保管场所,并做好数量、品种、保存状态等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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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在确认物品安全保管的同时,按要求调整温度和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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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对物品进行二次加工、标价、包装、维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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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根据指示整理、取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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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根据运输目的地分类物品,同时检查整理流程中是否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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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库:将保管的物品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内送往指定地点。
针对上述业务中涉及之其它业务,例如运输物品的货物运输业、包装食品的二次加工、器械的维修等,仓库业经营者应另行申请相应许可,或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合作。
三、 分类
日本的仓库业有许多种类,各种类分别用于保存各类物品,大致分为普通仓库业、水面仓库业及冷藏仓库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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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仓库业
普通仓库业为最常见的仓库业分类,用于保存农业、矿业、制造业、消费者的财产。普通仓库业根据建筑准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细分为下列仓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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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类仓库
此类仓库属于建筑物类别,根据建筑物的构造及设备的基准分为1~3类。1类仓库具备极高的防火耐火、防湿防潮性能,可保存除应保存于冷藏仓库或危险品仓库之外的所有物品;2类仓库不具备防火耐火性能,用于保存不易燃烧的物品;3类仓库不具备防湿防潮性能,用于保存不易受湿气影响,且不易燃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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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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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藏槽仓库
储藏槽仓库属于筒仓或液体槽,用于储存粉状或液体状的物品,例如大麦、蜂蜜、面粉、肥料、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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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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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积仓库
野积仓库通常并非建筑物类别的仓库,而是由围墙、栅栏围成的特定区域,用于存放钢材、矿石、机动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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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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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仓库
用于保管高压瓦斯、液化石油气等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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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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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物品存放处
临时物品存放处(日文为“トランクルーム”),指用于保管艺术品、机动车等个人财产的仓库。具备一定性能的临时物品存放处可接受国土交通大臣的认定,登记为“认定临时物品存放处”(日文为“認定トランクルー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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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面仓库业
水面仓库业是以保管原木为主的仓库业。以前,日本人将山中砍伐的原木通过河川运输,并为了防止干燥开裂把原木保存在海面上,该业务逐渐发展成如今的水面仓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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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仓库业
冷藏仓库业用于保存水产品、农产品、冷冻食品、畜产品等,需要在温度10摄氏度以下的环境中冷藏、冷冻的物品。实际中,此类仓库的设定温度根据其保存的物品而异,(例如适用于保存蔬菜的0摄氏度),因此冷藏仓库必须具备温度控制设备,可使仓库内温度降至10摄氏度乃至更低。
四、 经营
日本,仓库业经营者所使用的仓库,被称为“营业仓库”,营业仓库应满足比自用仓库更加严格的条件。经营不同种类的仓库业,对仓库的结构设计亦不相同。此外,仓库业的经营者自身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在经营过程中亦应遵守《仓库业法》的规定。简要而言,有以下各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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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拟经营日本仓库业之人士,应向国土交通大臣办理登记,违者将被处以最高1年的拘役或最高1百万日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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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人群
如仓库业的登记申请人符合以下各项之一,则国土交通大臣不受理其登记申请。
(1) 申请人被处以1年以上拘役或监禁之刑罚结束日起未逾2年;
(2) 申请人因违法登记仓库业,或违法经营导致登记被取消之日起未逾2年;
(3) 如申请人为法人,则其役员属于上述两项之一;
(4) 仓库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土交通省令规定的基准;
(5) 未落实委任仓库管理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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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
仓库业经营者在办理仓库业登记时,应编制服务条款(日文原文为“倉庫寄託約款”),并在国土交通省办理备案。仓库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出示该条款,即使未与消费者签订合同,亦必须根据该条款内容处理相关投诉建议。条款内容不得侵害仓库使用人的正当利益,否则将被责令修改,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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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用
仓库业经营者应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服务费用,服务费用表应放于显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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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主任
仓库业经营者应在每处仓库委任1名仓库管理主任,以满足国土交通省令的要求。仓库管理主任须具备充足的仓库管理知识及能力,必须根据国土交通省令管理仓库,防止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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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
营业仓库应具备耐火性及耐震性,能有效防止火灾、漏水、发霉、虫害。如营业仓库未满足该标准,国土交通大臣有权责令相关仓库业经营者修理、改造仓库,或变更仓库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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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保险
仓库业经营者具有为仓库使用人购买火灾保险的法定义务,但如仓库使用人明确表示不购买火灾保险,则免除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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