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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主体的主要作用通常是持有集团下属公司的股权,并承担集团层面的股权管理、融资、投资人安排及资本运作等事项。对于存在多轮融资的企业而言,不同投资人的持股比例、表决权、优先权以及后续退出安排,也通常集中在集团上层的控股主体进行处理。
经营主体则主要负责具体业务。例如,与当地客户签署合同、向供应商采购商品、招聘员工、租赁办公场所、申请当地经营许可、开立日常经营银行账户以及履行当地税务申报义务等,通常应当由实际开展相关业务的公司承担。
因此,两类主体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并不是公司注册在哪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其实际承担的功能、资产和风险是否与公司定位相匹配。从启源实际处理的境外公司设立和集团架构项目来看,相较于单纯选择注册地,在架构搭建初期明确各主体分别承担持股、融资还是实际经营功能,通常更加重要。
实际经营活动会产生客户索赔、供应商债务、员工争议以及其他商业风险。如果集团由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经营主体分别承担当地业务,可以使相关经营风险原则上集中在相应公司,而上层控股主体主要承担持股及资本层面的功能。
这种安排在企业后续融资、重组或者出售业务时也较为清晰。例如,如果集团未来拟出售某一地区的业务,可以考虑转让相应经营公司的股权;如果需要引入集团层面的投资人,则可以在上层控股主体进行股权安排,而不必直接调整每一家经营公司的股东结构。
但需要注意,公司之间形成不同法律主体,并不意味着风险当然可以完全隔离。如果控股公司为经营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集团不同主体之间长期存在人员、账户、合同及资金混同,相关责任仍需结合当地公司法、合同约定和实际经营情况判断。
因此,设置控股层和经营层的核心,并不是简单地“多设几家公司”,而是使公司的法律形式与其实际承担的业务功能保持一致。
中国企业出海过程中另一个常见误区,是认为公司只要注册在境外,其所得和管理活动就一定属于境外。实际上,公司的注册地并不是判断税务身份的唯一标准。
以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依照外国或者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属于中国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进一步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因此,如果一家境外控股公司虽然注册在境外,但其重大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长期主要在中国境内完成,仅仅设置境外注册地址,并不能当然排除相关税务居民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相关规定,也进一步将高层管理地点、财务及人事决策地点等作为判断实际管理机构的重要因素。
与此同时,控股主体与经营主体之间如果发生服务费、贷款、知识产权许可或者其他关联交易,也需要关注交易定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因此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因此,将不同主体的功能划分清楚,也有助于后续说明各家公司为什么取得相应收入、承担相应成本以及获得相应利润。
对于中国境内企业而言,在境外设置控股主体后,再通过控股主体设立其他境外公司,还需要同时考虑中国境外投资监管要求。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投资主体直接或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根据投资主体性质及投资金额确定备案机关。
中国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进一步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境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这意味着,即使境外架构中增加了控股公司,也并不代表后续投资就与境内投资主体完全脱离。对于集团内部每增加一层公司,都应考虑该层公司的实际商业目的,以及其是否承担持股、融资、区域管理或者其他真实功能。
在启源协助中国客户处理跨境投资及境外公司架构的过程中,也经常遇到企业已经完成境外公司设立,但随着后续增加新的投资人、经营地区或者融资安排,需要重新梳理原有公司架构的情况。因此,境外架构并不是在公司注册完成后就一成不变,而应随着企业实际业务的发展,对各层主体的功能和必要性进行持续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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