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颁布以前,报送范围主要针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定出台后,报送范围扩大至所有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涵盖电商、外卖、出行、共享经济等多个领域。
* 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6月20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
*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 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 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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