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 2016》第 123 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财务援助,用于认购或收购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
“财务援助” 的定义广泛,可能包括:
- 贷款或预付款。
- 借款担保、赔偿或其他担保。
- 赠与或其他经济利益。
- 任何其他形式协助股份收购的安排。
此规定旨在避免公司资产被用于购买自身股份,从而可能损害债权人及少数股东利益。
尽管有一般禁止条款,《公司法 2016》仍规定若干例外情形可允许提供财务援助。但根据第126(1)条,这些例外不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除非公司章程明确授权提供此类财务援助(第127(1)条)。
根据第125条规定的例外包括:
- 员工持股计划
若财务援助是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提供,或用于让员工(包括受薪董事)认购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股份,且已根据《公司法 2016》的规定获得公司批准,则允许提供财务援助。
- 主要目的/无实质损害测试
若符合以下条件,公司可提供财务援助:
(1)提供财务援助仅作为公司实现更大目的的附带措施。
(2)财务援助是出于善意,并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 “白洗程序” (非上市公司)
白洗程序允许非上市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提供财务援助:
(1)经全体股东批准;及
(2)董事作出法定偿付能力声明,确认公司提供财务援助后仍有偿债能力。
- 其他豁免
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提供贷款(如持牌银行或金融公司提供财务援助)。
根据《公司法 2016》第 126(2)条,在提供任何财务援助前,公司董事必须作出偿付能力声明,确认公司有能力提供财务援助。声明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 董事认为在提供财务援助后,公司仍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
- 董事合理相信公司在提供财务援助后至少12个月内仍具偿付能力并能履行所有债务。
- 董事确认拟提供的财务援助条款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
在提供财务援助后 14 天内,公司必须向每位股东发送偿付能力声明副本。声明应包括以下信息:
- 提供财务援助所涉及的股份类别及数量。
- 购买上述股份的对价(已付或应付)。
- 接受财务援助者的姓名,如非实益拥有人则需列明实益拥有人姓名。
- 财务援助的性质、条款,以及其金额。
若公司违反财务援助禁止规定,该交易可能被视为无效,公司及相关高管可能面临处罚。根据《公司法 2016》,处罚可能包括最高马币3,000,000罚款或最高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马来西亚《公司法 2016》下的财务援助规则旨在保护公司资本及利益相关方。虽然一般规则禁止公司为收购自身股份或控股公司股份提供资金,但在无实质损害的情况下,某些例外和程序仍提供灵活性。合理规划与合规操作对于确保股份收购合法、有效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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