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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监察人职责介绍

台湾公司监察人职责介绍

台湾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需委任至少一位监察人行使监督审查公司的职权,主要是制衡董事有无侵害一般股东的权利,防止其利用职权监守自盗。因此,监察人不可以兼任公司董事、经理人或其他职员,且监察人信息是公开可被查询的。

台湾公司监察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察人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在必要的时候召集股东会,例如董事会不召集,或无法召集股东会时。

二、对于董事会编造提出股东会之各种表册,应予查核,并报告意见于股东会。各种表册包含:营业报告书、财务报表、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如果在股东会作出虚伪的报告,监察人除了有一般的刑事责任以外,还会有公司法的特别刑责,可处新台币6万元以下罚金。

三、可以列席董事会陈述意见。

四、董会或董事执行业务有违反法令、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之行为者,监察人应即通知董事会或董事停止其行为。

五、当董事为自已或他人和公司买卖、借贷等行为,监察人依法代表公司和董事从事交易。

六、监察人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职务的情形发生,且导致公司受到损害,监察人依法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此外,若监察人对公司或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而董事也应负责,此时该监察人及董事彼此间依法成为连带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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