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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分公司涉税规定

中国税务
分公司涉税规定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亦无自己的名称、章程以及财产,总公司以自身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以下为分公司涉税相关规定:

一、  企业所得税

  1. 征收方式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则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
    统一计算,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2)
    分级管理,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3) 就地预缴,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4)
    汇总清算,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5)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2. 计算方式

    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1)
    总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3. 不分摊情况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增值税及附加税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关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此,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三、  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应在机构所在地以自己的名义为员工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四、  其他税种

其他税种如印花税、契税等,分公司如涉及到相关业务,应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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