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即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深圳市2023年度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15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如超过申报缴纳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每日5‰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会超过欠缴费数额。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 “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按照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
* “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深圳市统计局网站发布的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根据规定,2024年深圳市继续按照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2023年度保障金。2017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
用人单位可自行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进行申报,或在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
* 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通过搜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或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进行申报和缴款。
-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
- 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已完成申报审批手续的,可以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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