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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个体工商户个税相关规定

中国税务
个体工商户个税相关规定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个体工商户享有合法财产权,包括对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种债权。

一、  生产经营所得

  1. 计算方式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2. 费用扣除比例

    (1)
    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3. 工资薪金规定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60,000元/年(5000元/月)。

二、  税收优惠

  1. 增值税

    (1) 满足一定销售额标准免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开具专票不得享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
    即征即退和免征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根据其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 附加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 印花税

    个体工商户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

  4. 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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