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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個體工商戶個稅相關規定

中國稅務
個體工商戶個稅相關規定

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個體工商戶享有合法財產權,包括對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依據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種債權。

一、  生產經營所得

  1. 計算方式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 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 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2. 費用扣除比例

    (1)
    個體工商戶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2)
    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 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 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並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 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3. 工資薪金規定

    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

    個體工商戶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60,000元/年(5000元/月)。

二、  稅收優惠

  1. 增值稅

    (1) 滿足一定銷售額標準免稅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以下(季度銷售額30萬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開具專票不得享受)。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
    即征即退和免徵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根據其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2. 附加稅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3. 印花稅

    個體工商戶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免徵印花稅。

  4. 個人所得稅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此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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