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為季度銷售額30萬元(含本數)。
- 自2016年2月1日起,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 自2016年5月1日起,安置殘疾人的個體工商戶,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 對金融機構向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本優惠政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
- 納稅人為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徵增值稅,本優惠政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預繳和彙算清繳個人所得稅時均可以享受這項減半徵稅政策,不區分徵收方式。此項優惠政策在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
減免稅額 = (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 - 其他政策減免稅額 × 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部分 ÷ 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 50%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個體工商戶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個體工商戶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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