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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2025年執行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簡介

中國稅務
2025年執行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簡介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徵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特殊規定,通過免除全部或部分稅款、按比例返還稅款等形式減輕企業或個人的稅收負擔。然而,部分稅收優惠政策有一定的實行期限,以下為2025年12月31日即將到期的主要稅種稅收優惠政策簡介(如無後續文件續期):

一、  增值稅

  1. 經營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徵增值稅

    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增值稅。

  2. 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徵增值稅

    (1)
    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增值稅。
    (2)
    對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3)
    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營基金過程中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增值稅。
    (4)
    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委託境內公司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增值稅。

  3. 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增值稅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增值稅。

  4. 扶貧貨物捐贈免徵增值稅

    對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徵增值稅。

  5. 「十四五」期間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項目

    (1)
    自0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公眾開放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台)、氣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所屬對外開放的科普基地,進口以下商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①  為從境外購買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而進口的拷貝、工作帶、硬盤,以及以其他形式進口自用的承載科普影視作品的拷貝、工作帶、硬盤;
    ②  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科普儀器設備、科普展品、科普專用軟件等科普用品。

    (2)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6. 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免徵增值稅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  企業所得稅

  1. 廣宣費支出稅前扣除扣除比例30%

    自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 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減計收入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3. 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自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4. 扶貧捐贈支出據實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5. 公租房企業所得稅優惠

    2025年12月31日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  個人所得稅

  1. 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所得個人所得稅優惠

    (1)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對於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可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以及雙邊稅收協定的相關規定予以抵免。

  2. 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優惠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於或等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 公共租賃住房個人所得稅優惠

    (1)
    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
    對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4. 支持易地扶貧搬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免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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