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含本数)。
- 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自2016年5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 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
- 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本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以享受这项减半征税政策,不区分征收方式。此项优惠政策在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
减免税额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 - 其他政策减免税额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50%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个体工商户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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