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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 固定资产盘亏税会处理简介

中国税务
固定资产盘亏税会处理简介

固定资产盘亏指固定资产在盘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和账面相比的短缺,即实际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低于账面数量或账面净值而发生的损失。

一、  会计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1. 盘亏报经批准前: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
    贷:
    固定资产

  2. 盘亏报经批准后:

    (1)
    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
    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3)
    收到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二、  税务处理

  1. 以前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和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货物(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净值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适用税率

  2. 固定资产处置损失的税前扣除应留存备查以下材料: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无需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三、  企业一般流程

  1. 财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填报《资产盘点表》;
  2. 财务部门终止核算固定资产,注销固定资产卡片;
  3. 资产管理部门分析原因,找出相关责任人,给出初步处理意见;
  4. 对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内的损失进行索赔;
  5. 按企业内部管理流程和权限逐级审批,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赔偿金额;
  6. 财务部门核算损失,收取保险或责任人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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