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51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并催缴未缴纳的出资。董事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53条之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25条之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63条之规定,公司违反本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88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91条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92条之规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独立合规执行职务,不得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指示从事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行为的义务。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11条之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26条之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32条之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38条之规定,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免責の声明 本文の内容と意見は一般的な情報共有のみであり、専門的なアドバイスではありません。本文の内容への信頼によって生じた全ての損失に対しては、啓源が一切責任を負いませ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