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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无需发票即可税前扣除的支出

中国税务
无需发票即可税前扣除的支出

中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且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资产损失及其他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已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企业一般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但以下支出不需要发票即可税前扣除:

  1. 工资薪金、离职补偿

    企业提供员工工资表、转账或现金发放证明,以及完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可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支付员工的辞退补偿金以离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内部审批流程、付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 福利金、抚恤金、职工困难补助

    公司向职工发放的福利费(主要指职工的医药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托儿所人员的工资、过节费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主要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等),此类支出无须取得发票,企业提供工资或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即可做税前扣除。

    * 超过工资薪金14%的限额标准发放的福利费,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3. 工会经费、社保及公积金

    企业支付的工会经费如由税务机关代收,应提供税务部门代开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完税凭证);如由工会组织直接征收,应提供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如使用《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拨缴工会经费,则可用银行付款凭证代替《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承担的员工社保部分,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以收缴单位开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差旅费津贴税前扣除的基础为企业已制定适宜的差旅费管理制度,标准合理、业务真实。差旅费津贴标准可以参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由企业董事会决议制定。企业须留存差旅费报销单及相关凭证,如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及出差证明材料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公司应制定误餐补助的管理制度,按照员工实际外出天数乘以适用的标准计算,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企业做税前扣除须有经过审批的误餐补助明细、付款证明、相应的签收单等作为支持凭证。

  5. 个人抬头凭证

    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以个人抬头开具的真实合理的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主要包括医药费、机票和火车票及人身意外保险费、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员工的入职体检费、因公出差签证费等。

  6. 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做税前扣除。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行政机关的公文、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等。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等。

  7. 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企业可根据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8.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协会会费、捐赠支出

    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协会会费以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9. 交易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如企业交易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相关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为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10. 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接受劳务或租用资产

    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如采用分摊方式,应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网络等费用,出租方如采取分摊方式,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分割单等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1. 境外购入货物或者劳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形式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2. 特殊情形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时,如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并做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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