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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無需發票即可稅前扣除的支出

中國稅務
無需發票即可稅前扣除的支出

中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主要包括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且實際發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資產損失及其他支出。稅前扣除憑證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已實際發生,並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企業一般以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但以下支出不需要發票即可稅前扣除:

  1. 工資薪金、離職補償

    企業提供員工工資表、轉帳或現金發放證明,以及完成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即可稅前扣除工資薪金支出;企業支付員工的辭退補償金以離職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內部審批流程、付款憑證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 福利金、撫恤金、職工困難補助

    公司向職工發放的福利費(主要指職工的醫藥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托兒所人員的工資、過節費等)、職工生活困難補助(主要指對生活困難的職工實際支付的定期補助和臨時性補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負傷、殘廢需要的生活補助等),此類支出無須取得發票,企業提供工資或補助發放明細表、付款證明等,即可做稅前扣除。

    * 超過工資薪金14%的限額標準發放的福利費,需要進行納稅調增。

  3. 工會經費、社保及公積金

    企業支付的工會經費如由稅務機關代收,應提供稅務部門代開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完稅憑證);如由工會組織直接徵收,應提供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如使用《行政撥繳工會經費繳款書》撥繳工會經費,則可用銀行付款憑證代替《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承擔的員工社保部分,以稅務機關開具的《社會保險專用繳款書》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承擔的住房公積金部分,以收繳單位開具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4. 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差旅費津貼稅前扣除的基礎為企業已制定適宜的差旅費管理制度,標準合理、業務真實。差旅費津貼標準可以參照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或由企業董事會決議制定。企業須留存差旅費報銷單及相關憑證,如交通費、住宿費票據及出差證明材料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誤餐補助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標準領取的誤餐費。公司應制定誤餐補助的管理制度,按照員工實際外出天數乘以適用的標準計算,並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企業做稅前扣除須有經過審批的誤餐補助明細、付款證明、相應的簽收單等作為支持憑證。

  5. 個人抬頭憑證

    與企業經營活動有關的、以個人抬頭開具的真實合理的憑證可以稅前扣除,主要包括醫藥費、機票和火車票及人身意外保險費、符合職工教育費範圍的職業技能鑑定或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員工的入職體檢費、因公出差簽證費等。

  6. 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內部證據做稅前扣除。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工商部門出具的註銷、吊銷及停業證明、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行政機關的公文、專業技術部門的鑑定報告、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鑑定證明、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等。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資產盤點表、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企業內部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文件或資料、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對責任人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等。

  7. 未履行合同的違約金支出

    企業可根據雙方簽訂的提供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協議、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收款方開具的收據或者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機構的裁定書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8.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協會會費、捐贈支出

    企業繳納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協會會費以該組織開具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為稅前扣除憑證;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9. 交易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

    如企業交易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相關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收款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為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10. 兩個以上主體共同接受勞務或租用資產

    企業與其他企業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如採用分攤方式,應按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網絡等費用,出租方如採取分攤方式,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分割單等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1. 境外購入貨物或者勞務

    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形式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2. 特殊情形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時,如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並做稅前扣除:

    (1) 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 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 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 貨物運輸證明資料;
    (5) 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 企業會計核算記錄及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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