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馬來西亞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 (ESG)相關支出的稅前扣除
馬來西亞政府通過頒佈《所得稅(與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相關支出的扣除)規則 2025》[P.U.(A) 193/2025],在推動可持續商業實踐、企業責任與稅務透明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該規則於2025年6月23日正式頒佈,自課稅年度2024至課稅年度2027起生效,允許納稅人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相關支出,每個課稅年度最高扣除50,000馬幣。
這一針對性的稅收激勵措施,旨在支持大型機構及中小企業,將其營運實踐與馬來西亞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及數碼化轉型目標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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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的實體
該項扣除適用於以下符合資格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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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3年金融服務法》、《2013年伊斯蘭金融服務法》及《2002年發展金融機構法》所發牌照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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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包括在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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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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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家中小企業發展理事會認定的微型企業;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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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家中小企業發展理事會認定的小型和中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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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支出的概覽
只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相關支出,方可由符合資格的實體申報稅務扣除。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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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與上市公司
上述符合資格實體所產生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相關支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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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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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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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實踐的使用進行驗證、核實與認證,包括溫室氣體排放量的計算與追蹤,以及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風險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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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立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鑑證報告
- 溫室氣體排放量核實(如第1類與第2類排放)
- 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評級或風險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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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閱用於數據收集、追蹤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指標的使用情況、風險管理、情景分析及溫室氣體排放計算的科技或軟件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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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或氣候數據平台
- 碳核算、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指標追蹤或風險建模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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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建設,包括員工培訓、教育及技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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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培訓模塊
- 認證課程(如 ISO 14001、GRI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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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顧問專家或相關領域專家以執行上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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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請專家進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整合、情景分析及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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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述舉例僅供說明之用,未來如相關法律及指引有所修訂,可能需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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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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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納閩公司
上述符合資格實體所產生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相關支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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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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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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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稅務公司治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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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公司治理框架編制報告所產生的支出
(註:僅在已取得合規證書的情況下方可享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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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獨立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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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同期轉讓定價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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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3年所得稅(轉讓定價)規則》及《2024年馬來西亞轉讓定價指引》編制轉讓定價文檔所產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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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述舉例僅供說明之用,未來如相關法律及指引有所修訂,可能需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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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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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小型與中型企業
上述符合資格實體所產生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相關支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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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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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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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製化電子發票軟件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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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企業營運需要而開發電子發票專用軟件所產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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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電子發票服務供應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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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外部服務供應商處理電子發票實施相關事宜所產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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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不可扣除)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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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製化軟件的前期規劃或可行性研究;
- 通過 MyInvois 門戶(政府提供的免費電子發票平台)開具電子發票所涉及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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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述舉例僅供說明之用,未來如相關法律及指引有所修訂,可能需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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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限額與不適用情況
每個課稅年度的扣除總額上限為50,000馬幣。然而,若相關支出已符合下列情況,則不得根據本規則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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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根據《所得稅法》第33條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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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根據《所得稅法》第127條第(3)(b)款或第127條第(3A)款獲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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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根據《所得稅法》第154條所頒佈的其他規則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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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舉旨在防止符合資格實體就同一項支出重複享有扣除或豁免。
述規則僅包含由馬來西亞總檢察署通過以下網站公佈的一般性資料:
https://lom.agc.gov.my/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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