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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捐贈票據規定
-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 個人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主要包括以下九種情況:
(1)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2)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3)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4)
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5)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6)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7)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
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採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憑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接受捐贈憑據,依法據實扣除。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 個人發生公益捐贈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可以暫時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扣除,並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複印件。個人應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捐贈票據,如個人未按規定提供捐贈票據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 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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