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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公司的注销与清盘

马来西亚公司的注销与清盘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下文所述马来西亚公司,特指根据马来西亚《公司法2016》注册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CCM)或公司的各种利益相关者,例如董事、股东、债权人或清算人可基于一系列普遍的原因,例如公司缺乏业务活动、公司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缺乏资产或负债、缺乏盈利能力或公司存在拖欠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解散公司。

马来西亚公司可以通过两种主要方法结束营运,即注销和清盘。虽然这两种方法都会导致公司从注册处上被除名,但它们的执行和适用性会有所不同。因此,全面了解这些选择及其影响对于关闭马来西亚公司至关重要。

一、  注销

如果公司未开展任何业务或已停止运营,可以注销方式关闭公司。如果公司违反了《公司法2016》、被用于非法目的、或连续3年或更长时间未提交年度申报表,注册处有权启动注销程序。

注销是解散公司较为快速、经济有效且简单的方法。注销程序一般上需要最少6个月的时间,费用比清算公司来得少。它仅适用于有偿付能力的公司,并且须由公司董事或股东提出申请。

股东必须基于以下理由批准公司注销申请:

  1. 公司不再进行任何经营或动;
  2. 没有任何注册资产、负债或未清偿的抵押贷款登记;
  3. 根据《公司法2016》,公司没有尚未执行的罚款款项;
  4. 公司在任何政府机构之间没有未清偿的税务义务或其他债务;
  5. 公司已向注册处更新其最新的信息;
  6. 公司没有涉及任何法律诉讼;
  7. 公司没有向股东返还资本;及
  8. 公司不是控股公司或担保公司。

注销申请文件必须连同规费一起提交给CCM。当官员审核了申请文件确定资料齐全后,CCM便会向公司发出一份拟注销通知。如果公司在收到拟注销通知后的30天内未提出反对,CCM将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通知公众。假设在30天的公告期内没有人提出异议,CCM将把公司名称从登记册上删除,然后在政府宪报上刊登公司名称。一旦在政府宪报上公布,该公司即告解散。

这种撤销公司的方式可能存在潜在隐患,因CCM对公司注销拥有最终决定权。另外,如果对公司的注销感到不满,任何受害方都有权在7年内通过法院提出申请恢复已注销的公司。公司董事有责任在公司注销后的7年内维护和保留所有登记册、账簿、法定记录和会计文件。此外,尽管公司在被注销后解散,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的法律责任(如有)将继续存在,并可强制执行,如同公司未解散一样。这意味着,任何先前的不当或违法行为仍然可以像公司尚未解散一样被追究。

二、  自愿清盘

清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程序,通常在公司停止交易、产生债务或法定违约的情况下发生。清盘涉及终止业务运营、追讨债务、处置公司资产、偿还债权人以及向公司股东分配任何盈余。与注销相比,清盘过程所需要的时间较长,通常至少一年或以上,并且费用更高。清盘人会负责监督公司的清算过程一直到完成整个程序。

自愿清盘是由公司成员或债权人做出决定。《公司法2016》概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自愿清盘,即成员自愿清盘和债权人自愿清盘。清盘类型选择将取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即公司是否具备偿付能力。成员自愿清盘适用于具备偿付能力的公司,而债权人自愿清盘则适用于资不抵债的公司。

  1. 成员自愿清盘

    当一家公司不再运营、没有面临财务困难并且有能力偿还债务时,可以选择以成员自愿清盘方式关闭公司。董事可以向CCM提交书面声明,表明他们已经审查了公司的事务,并相信公司有能力在清盘后的12个月内清偿债务。随后,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并任命清盘人,成员自愿清盘的程序将在决议通过后开始。

    清盘人在清盘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负责接管公司的运营并监督清算过程。如果公司已经开始了成员自愿清盘程序,但随后变得资不抵债,清算过程就会被转为债权人自愿清盘。此时,清盘人必须安排与公司债权人会议,并在7天内向CCM提交通知,以将清盘类型转换为债权人自愿清盘。

  2. 债权人自愿清盘

    债权人自愿清盘适用于因巨额债务而资不抵债且不再具备继续运营能力的公司。公司董事必须做出法定声明,说明公司因债务问题无法继续运营,并在发声明之日起30天内召开公司及债权人会议。

    在作出上述声明后,董事必须任命一名临时清盘人。临时清盘人的任期长达30天或破产管理署署长批准的期限,或直至任命正式清盘人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公司必须在提议自愿清算决议的股东大会当天或次日召开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和时间应尽可能方便大多数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必须在会议前至少7天发给债权人,同时附上显示所有债权人姓名和其索赔金额的声明。

    在债权人会议上,必须提交一份显示公司事务的声明。债权人会议的另一目的是批准任命由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提名的清盘人或债权人自行提名清盘人。如果两个会议提名了不同的清盘人,则以债权人的提名为准。如果债权人未提名任何清盘人,则将任命公司的提名人。

三、  强制清盘

强制清盘是由《公司法2016》第 464(1)条中所列人士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启动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权人、出资人、清盘人或公司注册局。申请人必须提供清盘的理由,例如:

  1. 公司自身的决议
  2. 未按规定提交法定报告
  3. 一年内未开展业务
  4. 公司没有股东
  5. 无力偿还债务
  6. 董事为自身利益而行事
  7. 公司章程中规定需要解散的特定事件的发生
  8. 法院认为公司清盘是公正合理的

在审理申请时,法院将决定是否发出清盘令。清盘程序自提交清盘申请之日起开始。

四、  总结

《公司法2016》要求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根据公司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如注销适用于休眠公司,而清盘适用于较为复杂的公司情况。因此,公司必须从法律、财务、战略和义务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所有相关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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