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即为2014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37号文“登记
按照规定,所有在境外架构中持有股份的中国籍自然人都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以确保外汇合规。其所提供的是针对中国境内个人投资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权或股份的重要途径,即:
(1) 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问题;
(2) 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的合规性问题;
(3) 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
- 个人境外投资合规步骤
(1)设立国内权益公司;
(2)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规划公司架构;
(3)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
(4)新设或收购境内企业作为WFOE(外商投资公司);
(5)境外投资人向SPV注入资本;
(6)如果后续SPV的股东出现变化,须完成变更“37号文“登记。
注:SPV,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 登记时点
根据规定,“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在此,”出资“意味着(1)向海外公司注入资金,或(2)设立公司或收购公司作为WFOE。因此,”37号“文登记须在WFOE设立之前完成,否则,根据2024年新的指引,将涉及外汇补登记。
- 补登记的规定
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其所属外汇局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集中办理补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补登记。
- 需审核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书面申请,并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 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 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
(5) 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 特殊目的公司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7) 融资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包含融资合同、银行流水等);
(8) 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的证明材料;
(9) 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企业跨境收支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10)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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