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號文即為2014年7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的《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37號文「登記
按照規定,所有在境外架構中持有股份的中國籍自然人都需要辦理「37號文「登記,以確保外匯合規。其所提供的是針對中國境內個人投資合規持有境外公司股權或股份的重要途徑,即:
(1) 解決境內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規性問題;
(2) 解決境外融資和返程投資的合規性問題;
(3) 打通境內居民境外投資資金調回通道。
- 個人境外投資合規步驟
(1)設立國內權益公司;
(2)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規劃公司架構;
(3)辦理「37號文「初始登記;
(4)新設或收購境內企業作為WFOE(外商投資公司);
(5)境外投資人向SPV注入資本;
(6)如果後續SPV的股東出現變化,須完成變更「37號文「登記。
註:SPV,指境內居民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 登記時點
根據規定,「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在此,」出資「意味着(1)向海外公司注入資金,或(2)設立公司或收購公司作為WFOE。因此,」37號「文登記須在WFOE設立之前完成,否則,根據2024年新的指引,將涉及外匯補登記。
- 補登記的規定
對於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資產或權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的,應向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如有多個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且其所屬外匯局不一致時,境內居民應選擇其中一個主要資產或權益所在地外匯局集中辦理補登記。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補登記。
- 需審核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 書面申請,並附《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一式兩份);
(2) 境內居民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3) 特殊目的公司登記註冊文件及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證明文件(如股東名冊、認繳人名冊等);
(4) 境內外企業權力機構同意境外投融資的決議書;
(5) 境內居民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投融資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資產或權益的證明文件;
(6) 特殊目的公司存在合法返程投資架構或潛在返程投資架構的相關證明材料;
(7) 融資資金來源的證明材料(包含融資合同、銀行流水等);
(8) 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含直接或間接裝入境內資產或權益、境外出資)的證明材料;
(9) 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資企業跨境收支相關證明材料(如有);
(10)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供委託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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