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境外投資者在華利潤再投資稅收抵免的說明
根據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商務部2025年6月27日聯合發佈的《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境外投資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條件的在華利潤再投資,可按照投資額的10%申請稅收抵免,並將未使用的抵免額結轉後續年度直至抵免餘額為零。如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訂立的稅收協定規定的股息適用稅率低於10%,亦可適用有關協定稅率。
2025年7月31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對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公告的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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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者以其自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得的利潤補繳其在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已經認繳的註冊資本,增加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屬於「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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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資持有期限應自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利潤再投資情況表》中列明的再投資日期當月開始計算,在境外投資者收回投資款或被投資企業按規定完成法定變更手續中較早的月份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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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者可選擇按再投資額的10%或者可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規定的低於10%的股息徵稅比例計算稅收抵免額度。一旦選擇適用10%的抵免比例,則在持有投資滿5年(60個月)後收回投資並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時,不得再適用稅收協定(或安排)規定的更低的股息徵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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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境外投資者有多項符合條件的境內再投資的應按利潤分配企業分別歸集計算稅收抵免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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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進行再投資的,應按實際支付相關款項之日的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該再投資利潤遞延的股息所得企業所得稅稅額和稅收抵免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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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者收回投資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1)已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投資;2)符合條件但未實際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投資;3)享受遞延納稅政策但不符合稅收抵免政策的投資;4)其它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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