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制度下,合格账单发行事业者因退货或减价等理由返还对价时,有义务向交易对方交付返还发票(日文“返還インボイス”或“適格返還請求書”)。
如不交付返还发票,交易对方在计算进项税额时将无法减去返还部分的消费税额,进而无法正确计算应缴税款。为此,新规规定,发行返还发票为合格账单发行事业者的义务,如在规定情况未发行返还发票,事业者将受到最高1年的拘役或50万日元的罚金。
发票制度规定,返还发票上至少应有下列各项内容:
- 合格账单发行事业者的姓名或名称、合规账单发行事业者的登记号码;
- 返还销售关联对价的日期;
- 进行返还对价所属原交易的日期;
- 交易内容;
- 按税率区分、合计之返还对价金额(含税或不含税);
- 关于返还对价金额的消费税额、适用税率。
原则上要求记载的“返还销售关联对价的日期”及“进行返还对价所属原交易的日期”应详细到年月日。但是,如以1个月为单位进行的返还操作,允许以“X月~Y月”之形式记载。此外,如返还操作以合理的方式持续进行(例如分期返还),只要被视为合理,允许使用“X月最后一天”或“最终销售年月日”等并无明确指定年月日的用语。
视情况而定。如事业者针对同一交易对象需要交付发票及返还发票,则允许事业者将发票及返还发票合并为1份文件,但事业者应在该文件上同时记载发票及返还发票的各项必要内容。
原则上,卖方在返还对价时应开具返还发票。但如出现卖方开具返还发票困难的情况,可由买方开具购入明细书(日文“仕入明細書”)。购入明细书应记载返还发票上的各项必要内容,且须经卖方确认。
有的。新法规定合格账单发行事业者在返还涉及退货、折扣、回扣等的销售额关联对价时,具有交付返还发票的义务。但是,如返还对价金额(含税)低于1万日元,则免除交付返还发票的义务。
针对返还对价金额低于1万日元时免除卖方交付返还发票义务之优惠政策,无特殊限制,所有事业者均是适用对象,且是没有使用期限的永久措施。
卖方承担的汇款手续费(低于1万日元)如作为销售折扣(日文“売上値引き”)进行会计处理,则卖方无需交付返还发票;如作为支付手续费(日文“支払手数料”)进行会计处理,则原本就无需开具返还发票,因为作为支付手续费时,汇款手续费视为应税购入,原则上卖方应取得由金融机构或交易方开具的关于汇款手续费的发票以扣除进项税额(事实上适用少额特例,卖方未取得发票时,可凭借符合条件的账簿扣除进项税额)。
可以。此外,根据消费税法,作为销售折扣处理时,应适用作为对价返还等的原始适用税率,并应记载、保存账簿中有关对价返还的事项。按问题所述,在账簿上作为支付手续费处理时,该支付手续费算作对价返还的事实,在条件设定、编码表、在消费税申报时编制的账票中明确的话,亦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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