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制度下,合格賬單發行事業者因退貨或減價等理由返還對價時,有義務向交易對方交付返還發票(日文「返還インボイス」或「適格返還請求書」)。
如不交付返還發票,交易對方在計算進項稅額時將無法減去返還部分的消費稅額,進而無法正確計算應繳稅款。為此,新規規定,發行返還發票為合格賬單發行事業者的義務,如在規定情況未發行返還發票,事業者將受到最高1年的拘役或50萬日元的罰金。
發票制度規定,返還發票上至少應有下列各項內容:
- 合格賬單發行事業者的姓名或名稱、合規賬單發行事業者的登記號碼;
- 返還銷售關聯對價的日期;
- 進行返還對價所屬原交易的日期;
- 交易內容;
- 按稅率區分、合計之返還對價金額(含稅或不含稅);
- 關於返還對價金額的消費稅額、適用稅率。
原則上要求記載的「返還銷售關聯對價的日期」及「進行返還對價所屬原交易的日期」應詳細到年月日。但是,如以1個月為單位進行的返還操作,允許以「X月~Y月」之形式記載。此外,如返還操作以合理的方式持續進行(例如分期返還),只要被視為合理,允許使用「X月最後一天」或「最終銷售年月日」等並無明確指定年月日的用語。
視情況而定。如事業者針對同一交易對象需要交付發票及返還發票,則允許事業者將發票及返還發票合併為1份文件,但事業者應在該文件上同時記載發票及返還發票的各項必要內容。
原則上,賣方在返還對價時應開具返還發票。但如出現賣方開具返還發票困難的情況,可由買方開具購入明細書(日文「仕入明細書」)。購入明細書應記載返還發票上的各項必要內容,且須經賣方確認。
有的。新法規定合格賬單發行事業者在返還涉及退貨、折扣、回扣等的銷售額關聯對價時,具有交付返還發票的義務。但是,如返還對價金額(含稅)低於1萬日元,則免除交付返還發票的義務。
針對返還對價金額低於1萬日元時免除賣方交付返還發票義務之優惠政策,無特殊限制,所有事業者均是適用對象,且是沒有使用期限的永久措施。
賣方承擔的匯款手續費(低於1萬日元)如作為銷售折扣(日文「売上値引き」)進行會計處理,則賣方無需交付返還發票;如作為支付手續費(日文「支払手數料」)進行會計處理,則原本就無需開具返還發票,因為作為支付手續費時,匯款手續費視為應稅購入,原則上賣方應取得由金融機構或交易方開具的關於匯款手續費的發票以扣除進項稅額(事實上適用少額特例,賣方未取得發票時,可憑藉符合條件的賬簿扣除進項稅額)。
可以。此外,根據消費稅法,作為銷售折扣處理時,應適用作為對價返還等的原始適用稅率,並應記載、保存賬簿中有關對價返還的事項。按問題所述,在賬簿上作為支付手續費處理時,該支付手續費算作對價返還的事實,在條件設定、編碼表、在消費稅申報時編制的賬票中明確的話,亦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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