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日本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1條及第2條,工傷保險是由政府掌管的,以迅速、公正地保護因業務原因導致負傷、患病、致殘、死亡的勞動者為目的,對上述勞動者實施必要的保險賠付,並幫助其回歸社會,援助及保障勞動者或其遺屬生活的日本社會保險之一。工傷保險制度亦承擔着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高勞動者的社會福利的責任。
如勞動者同時受僱於多位不同的僱主,且因為多處不同的事業所的業務或通勤導致負傷、患病、致殘、死亡,亦適用工傷保險,該勞動者在日本被稱為「複數事業勞動者」。
根據法律定義,日本的工傷保險是向在業務、通勤中遭受傷害的勞動者(被保險人)提供經濟補助的社會保險,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7條規定,工傷分為「業務傷害」及「通勤傷害」。業務傷害指,勞動者因業務原因遭受的負傷、疾病、殘障或死亡;通勤傷害指,勞動者因通勤遭受的負傷、疾病、殘障或死亡。
關於工傷的判定依據,請參考本所編制之【日本工傷保險 - 工傷判斷】。
根據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條,僱用勞動者的事業(例如公司、工廠、事務所、店鋪等)即是工傷保險的適用事業,不論僱用形態(包括正式員工、日工、兼職員工、派遣員工等)及職稱。僱主僱用勞動者,且勞動者會領取作為勞動對價的薪資時,發生保險關係,僱主有義務作為參保人參加工傷保險並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金,勞動者成為工傷保險對象。
具備代表權、業務執行權的役員(董事、理事等)不在工傷保險對象範圍內,除非該役員僅有董事、理事等役員地位,並無實際業務執行權,且其勞動仍受到更高層的、具備實質性的業務執行權之役員的指揮及監督。另外,監查役或監事等役員原則上亦非工傷保險對象,實際上如果與普通勞動者進行同等的勞動,並獲得同等薪資,則可以作為勞動者成為保險對象。
作為勞動者受僱於僱主,並與僱主同居的僱主家屬原則上不是工傷保險對象。但是,如僱主與該家屬之間在工作外的生活方面相互獨立,不存在互助關係,則承認兩者間存在勞動關係,該家屬也可納入工傷保險對象。判斷是否獨立,主要取決於家屬是否聽從僱主指示、家屬的就業形態是否與其他勞動者一致。
日本的工傷保險根據勞動者在規定情景下遭受的傷害、疾病、殘障或死亡以及遭受的程度,分為不同的補助種類,具體包括療養(補償)等補助、休業(補償)等補助、殘障(補償)等補助、遺屬(補償)等補助、喪葬費等、傷病(補償)等補助、介護(補償)等補助、二次健康診斷等補助,共8大類。
保險對象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指定醫院、指定藥局或勞動基準監督署提交補助申請,厚生勞動省規定各類補助的申請期限如下表所示:
除療養(補償)等補助、介護(補償)等補助、二次健康診斷等補助之外,其餘的工傷保險補助的金額原則上取決於遭受工傷的勞動者的薪資水平,勞動者的薪資水平通過「補助基礎日額」體現。
補助基礎日額指,工傷起因事故的發生當天、或醫生診斷確認發病之日前3個月內,勞動者從僱主處領取的薪資總數(不包括獎金及臨時薪資)除3個月天數後的結果金額,即上述3個月內單日平均領取的薪資金額。
休業(補償)等補助金額、及以年金形式發放的工傷保險補助金額,其計算基礎的補助基礎日額根據厚生勞動省統計的平均月薪資額上下浮動,並在療養開始後的1年6個月適用相應年齡層的上限或下限金額。
同時受僱於2位以上不同的僱主的複數事業勞動者,其補助基礎日額原則上為所有事業對應的補助基礎日額之總和。
原則上,算定基礎日額指,工傷起因事故的發生當天、或醫生診斷確認發病之日前1年內,勞動者從僱主處領取的特別薪資總數除全年天數後的結果金額。特別薪資指,除去算入補助基礎日額之薪資以外的、每3個月以上才可領取的獎金等薪資,但不包括臨時薪資。
如特別薪資總額超過補助基本年額(補助基礎日額×365)的20%金額,則算定基本年額(算定基礎日額×365)為補助基本年額的20%金額,且不可超過150萬日元。
同時受僱於2位以上不同的僱主的複數事業勞動者,其算定基礎日額原則上為所有事業對應的算定基礎日額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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