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本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第1条及第2条,工伤保险是由政府掌管的,以迅速、公正地保护因业务原因导致负伤、患病、致残、死亡的劳动者为目的,对上述劳动者实施必要的保险赔付,并帮助其回归社会,援助及保障劳动者或其遗属生活的日本社会保险之一。工伤保险制度亦承担着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高劳动者的社会福利的责任。
如劳动者同时受雇于多位不同的雇主,且因为多处不同的事业所的业务或通勤导致负伤、患病、致残、死亡,亦适用工伤保险,该劳动者在日本被称为“复数事业劳动者”。
根据法律定义,日本的工伤保险是向在业务、通勤中遭受伤害的劳动者(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助的社会保险,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第7条规定,工伤分为“业务伤害”及“通勤伤害”。业务伤害指,劳动者因业务原因遭受的负伤、疾病、残障或死亡;通勤伤害指,劳动者因通勤遭受的负伤、疾病、残障或死亡。
关于工伤的判定依据,请参考本所编制之【日本工伤保险 - 工伤判断】。
根据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第3条,雇用劳动者的事业(例如公司、工厂、事务所、店铺等)即是工伤保险的适用事业,不论雇用形态(包括正式员工、日工、兼职员工、派遣员工等)及职称。雇主雇用劳动者,且劳动者会领取作为劳动对价的薪资时,发生保险关系,雇主有义务作为参保人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金,劳动者成为工伤保险对象。
具备代表权、业务执行权的役员(董事、理事等)不在工伤保险对象范围内,除非该役员仅有董事、理事等役员地位,并无实际业务执行权,且其劳动仍受到更高层的、具备实质性的业务执行权之役员的指挥及监督。另外,监查役或监事等役员原则上亦非工伤保险对象,实际上如果与普通劳动者进行同等的劳动,并获得同等薪资,则可以作为劳动者成为保险对象。
作为劳动者受雇于雇主,并与雇主同居的雇主家属原则上不是工伤保险对象。但是,如雇主与该家属之间在工作外的生活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互助关系,则承认两者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家属也可纳入工伤保险对象。判断是否独立,主要取决于家属是否听从雇主指示、家属的就业形态是否与其他劳动者一致。
日本的工伤保险根据劳动者在规定情景下遭受的伤害、疾病、残障或死亡以及遭受的程度,分为不同的补助种类,具体包括疗养(补偿)等补助、休业(补偿)等补助、残障(补偿)等补助、遗属(补偿)等补助、丧葬费等、伤病(补偿)等补助、介护(补偿)等补助、二次健康诊断等补助,共8大类。
保险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医院、指定药局或劳动基准监督署提交补助申请,厚生劳动省规定各类补助的申请期限如下表所示:
除疗养(补偿)等补助、介护(补偿)等补助、二次健康诊断等补助之外,其余的工伤保险补助的金额原则上取决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的薪资水平,劳动者的薪资水平通过“补助基础日额”体现。
补助基础日额指,工伤起因事故的发生当天、或医生诊断确认发病之日前3个月内,劳动者从雇主处领取的薪资总数(不包括奖金及临时薪资)除3个月天数后的结果金额,即上述3个月内单日平均领取的薪资金额。
休业(补偿)等补助金额、及以年金形式发放的工伤保险补助金额,其计算基础的补助基础日额根据厚生劳动省统计的平均月薪资额上下浮动,并在疗养开始后的1年6个月适用相应年龄层的上限或下限金额。
同时受雇于2位以上不同的雇主的复数事业劳动者,其补助基础日额原则上为所有事业对应的补助基础日额之总和。
原则上,算定基础日额指,工伤起因事故的发生当天、或医生诊断确认发病之日前1年内,劳动者从雇主处领取的特别薪资总数除全年天数后的结果金额。特别薪资指,除去算入补助基础日额之薪资以外的、每3个月以上才可领取的奖金等薪资,但不包括临时薪资。
如特别薪资总额超过补助基本年额(补助基础日额×365)的20%金额,则算定基本年额(算定基础日额×365)为补助基本年额的20%金额,且不可超过150万日元。
同时受雇于2位以上不同的雇主的复数事业劳动者,其算定基础日额原则上为所有事业对应的算定基础日额之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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